简单举个例子来说:
小李,2017年1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并在该公司参保至今,2018年12月,小李顺产生育了一孩子。经过查询,小李所在公司上年度(2017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000元/月。因此,小李可领到的生育津贴为:3000÷30×98=9800元。其中,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然了,我国各地的生育津贴规定是不一样的,关于假期天数各地区细则规定也不同,并且每个单位对于晚育的假期延长和津贴也都有不同。例如,北京女职工生育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可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3个月。也就是女职工最少可享128天产假,最多可有7个月产假。
具体来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以下天数执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5.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这也就是说,计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并不等于职工实际休假天数,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所以具体问题大家可以详询单位和所在地的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