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股东与配偶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直接将股权分一半给配偶,也就是说配偶也将成为公司股东。这可能不是其他股东所愿意接受的,那其他股东该怎么办呢?
案情摘要
股东甲在婚后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2018年初,甲与配偶乙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约定将甲拥有的20%的股权一分为二,双方各持10%。
其后,乙持离婚协议书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进行工商登记,确定其股东身份,其他股东均不同意, 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甲转让给乙的股权。配偶乙认为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他股东无权干涉,坚持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获得该公司10%的股权。因协商未果,乙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配偶乙败诉,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甲拟分割给乙的10%股权。
律师点评
当股东离婚分割股权时,若其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则将增加新的股东,改变原有的股东结构,进而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其他股东可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该股权。如果其他股东购买的,股东配偶只能获得该股权对应的股权价款;如果其他股东不购买,股东配偶才能获得股东身份。
鉴于股东的股权不仅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更关系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从确保公司人合性的角度, 建议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约定,股东在离婚时,其配偶只能分割所对应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确认其股东身份。
【李景欢律师团队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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