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家庭经济困难,经媒人介绍认识王某,因无力支付彩礼,陈某向亲戚借款10万元用于给付王某彩礼款。婚后三个月两人性格不合,陈某至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部分彩礼。
【分歧】
对于陈某在离婚后再次起诉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支持陈某再次起诉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陈某应在提出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返还彩礼。在判决离婚后陈某与王某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能再向王某主张返还彩礼。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支持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返还彩礼是陈某的诉讼权利,可以单独行使,且陈某的主张未过诉讼时效,可以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陈某在离婚诉讼中未要求返还彩礼,在诉讼中也未表明过放弃该项请求。陈某当然可就该事项单独行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陈某与王某已经登记结婚,其在婚前给付王某彩礼,陈某家庭困难,为给付彩礼向亲朋好友借款,导致家庭困难,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三条,是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的。
陈某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法律未做出特殊规定,对其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后,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陈某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收到侵害。陈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应从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后两年内。本案中,陈某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本案中陈某可以在离婚后再向王某主张返还彩礼。
来源:婚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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