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启(化名)在工程承建人杨卫忠那找到一份从事瓦工的工作,日工资为160元。
2015年9月29日,工程的承包方杨华要求土建工程现场的负责人王某安排人员对楼梯踏步进行粉刷,因施工现场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史启不慎从二楼跌落受伤住院。
经医院诊断,史启为颈椎骨折伴脊髓损伤、C6椎体滑脱、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以及右侧肋骨、顶骨骨折,共住院164天,共花去医疗费234284.03元。
其中史启自付18103.68元、杨华垫付234000元、杨卫忠垫付19556.3元。2016年6月20日,史启被鉴定为构成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
对于史启来说,住院费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将是一笔巨额的支出,为此他将雇佣他的杨卫忠、工程总承包人杨华以及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近70万的赔偿金。
经法院查明,史启所参与的项目是由金湖县建设公司承建,金湖县建设公司又将其承建的工程全部转包给杨华以及案外人唐金广,杨华与唐金广又将工程的土建部分以包清工的方式分包给杨卫忠进行施工,并于2015年3月6日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杨卫忠并不具备工程土建的相关资质。
嘉宾:黄斌律师
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
方弘:生活中常见工地上发生意外伤害,在工程层层转包的情况下,意外伤害究竟由谁赔偿?
黄斌律师:在工地上发生伤害以后,劳动者或者农民工究竟找谁索赔是存在争议的。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找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第二,找雇主、建筑公司、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认定劳动关系非常难的情况下,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选择雇主并逐级往上推)这叫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方弘:史启应该去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黄斌律师:杨卫忠、杨华以及建筑工程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存在层层转包行为,发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人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方弘:金湖建设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史启依据该保险合同获得了37万元赔偿款。本案一二审的庭审焦点在于被告对史启的赔偿该不该扣除这37万。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支出与回报相对应的公平原则,其性质属于金湖县建设公司为分散用工风险而自主购买的团体保险,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应视为替金湖建设公司支付的赔偿款,由于史启已经收到该笔赔偿款370000元,故该笔370000元应当从对史启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而史启则认为保险的受益人也不是雇主,史启依据该保险合同发生的37万元赔偿款不应扣除。您怎么看?
黄斌律师:我认为这37万的款项不能在被告对史启的赔偿款总额中扣除,一审法院和高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理解和使用法律中存在偏差。
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史启受伤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虽然公司购买了保险,但受益人是史启。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应赔付给受益人,其他任何人不能使用,包括法定继承人都不可以占有。
二审法院主要考虑公平合理原则,但是本案应该适用的是《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公平合理原则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合理原则,本案明显是不能适用该原则,因为《保险法》有相应的规定。
我们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论花多少钱都买不到人的健康。因此,保险公司和被告对史启都进行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二审法院并没有考虑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方弘: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按照上述法律理解,即使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亦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鉴于金湖建设公司为史启投保的是人身保险,其亦当然不能成为保险收益人,并不能以此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主体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主张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37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黄斌律师:法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保险分为多种类型。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商业意外保险,我国还有工伤保险。建筑工地可以项目参保,比如:开发商或建筑公司以项目的形式购买保险,该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如果员工被认为为工伤,这笔钱可以由社保机构来赔偿。
用人单位如果要为员工购买意外险,应该与保险公司协商,到底是购买雇主责任险还是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必须是单位,这样的保险是可以抵扣相应的工伤赔偿,也不会直接赔付给员工。
方弘:通过这个案子我们也明白了这样一个朴素的道理,就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法律并不禁止人身受到伤害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同时,法律也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用人单位如果想避免类似风险,也完全是有章可循的。
嘉宾:黄斌律师
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