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是某大型单位的销售部负责人,平时因为工作需要经常招待客户、跑场地等,单位给了梁某招待客户所用的钱可报销以及的士费、话费可报销等特殊优待;按照该用人单位的规定,消费高的必要要用发票才能报销,消费少的可以凭单据报销。每个月梁某的报销费都是一笔不少的费用,一直以来也并没有暴露出财务问题,因此梁某的胆子也越来越大。
不久前,由于财务在查验某张发票时发现该发票为假,顺手又核对了梁某的报销事项,发现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当月单位并没有对接过某客户,但梁某却以招待该客户为由报销了几千元的餐饮、的士费。顺藤摸瓜,梁某这几年报销假账从频率低、金额小到频率高、金额大。暗中与熟识的店家合作,未消费就开发票向单位要求报销。
用人单位因此辞退了梁某,并没有支付解约劳动补偿金;梁某认为,单位辞退自己是单位提出来的,就应该支付节约补偿,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是并没有支持梁某的请求,认为梁某的单位无偿辞退梁某的行为在该案件中时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
无独有偶,在另一则案例中,员工陈某在为了在个人所得税中让自己的工资少扣税,因此想尽可能多的提交专项扣除项目;于是向单位提供了假的发票来证明自己租住房屋。单位不少同事纷纷效仿,结果这些本就是虚假的发票被证明无效,无法用于专项扣除,该交的税逃不掉,还导致单位被认为偷税漏税而支付了高额罚款。
员工报假账或为了自身利益向单位提供虚假的发票,单位是否有权利辞退劳动者呢?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来看,还是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劳动者向单位提供不实的发票,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单位带来损失的行为。
劳动者使用虚假发票是涉及违规、违法的,单位仅仅是无偿辞退劳动者已经算是非常“仁至义尽”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因为自己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不仅有权辞退劳动者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并且还能要求劳动者对单位承受承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说,劳动者报销假发票让自己从中获利的,单位有权追回曾支付的报销金额;若因为假票使得单位被罚款、停产停业等重大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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