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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出两张罚单,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根据(汉)银罚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事实为,2户临时存款账户到期未撤销,撤销账户报送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未按规定期限向人民银行报送撤销账户资料。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根据(汉)银罚字〔2019〕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违法事实为,3户单位银行账户撤销未按规定期限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丨法律顾问: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 许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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