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广西药械集采网发布通知,《关于第七批批次2直接挂网和低价药补充挂网目录品种》。
根据《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和《关于开展广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等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7﹞1号)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广西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第七批批次2)及低价药补充挂网采购目录品种选配送相关事宜进行通知。
通知显示,生产商选配送商开始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采购周期内均可选配送商。
通知提出以下要求:
(一)2015年广西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第七批批次2)及低价药补充挂网采购目录品种2019年11月14日开始选配送商工作。
(二)生产商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商所选配送商必须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格配送商名单内,并且已经递交“两票制”承诺书的配送商。
(三)生产商根据入围品种配送工作需要,在每个设区市的所有公立医院(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选择一定数量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商,被选定的配送商分别负责相应设区市公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
(四)生产商可选择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合格配送商配送。如生产商不能直接配送的,必须委托有配送能力的合格配送商进行配送,并签订购销合同。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商仅能配送本企业的入围品种。
(五)生产商在选择配送商时应充分考虑配送企业覆盖范围和实际配送能力,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已经递交“两票制”承诺书的合格药品配送商名单中选择。
(六)同一品种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只能由一家配送商进行配送,如配送不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生产商选定的配送商中自行更换。生产商、配送商的配送关系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但原选定的配送商因违纪被处罚、关闭、停止经营、兼并、转让等客观原因被取消配送资格的可按程序变更配送商。
(七)配送费率由生产商和配送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商定。配送费包含在议定价格内。
通知强调,本次选配送工作分别在药品交易系统和基药交易系统中完成。在药品交易系统选定的配送商将对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配送;在基药交易系统选定的配送商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配送。
此外,企业填报的全国最低3省入围价有申诉质疑的品种不列入本批次。
▪ 内容来源 | 医药手机报(微信号:yyshouj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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