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我和前妻是原来打工的时候认识的,本来本不怎么熟,后来无意间聊天时才知道是老乡。这样我们的共同语言就多起来了,之后就谈起了恋爱,结了婚。后来在上海待的时候长了,也有工作经验了,我就不想给老板打工,想出来单干。我前妻和我想的一样,帮老板挣钱,还不如自己给自己挣钱。刚开始,我们是小本经营,生意一般性,后来一天天做下来,两个人起早贪黑,慢慢店里有人气,生意开始好了。我们那时候真是省吃俭用,不舍得吃,不舍得穿,因为之前的苦日子,才有了我们之后的好日子。有了点钱,我们就存起来,这样我们在上海才有了自己的房子,当然也有了孩子。老家的人都羡慕我们,说我们能干,但他们不知道我们吃了多少苦。
几年前,大环境不好了,我们的生意开始不好做了,再做下去,也是亏钱,就把店关了。但我是个闲不住的人,就想着再做点别的。可我们两个不是年轻人了,年纪一大把,又没什么文化。后来有朋友就提议说,我们可以开个饭店。本来对这行我不太熟悉,但我前妻很起劲,她觉得开饭店好,找个好的厨师,只要味道好,不可能没生意,而且“民以食为天”,现在其他生意都没什么人上门,就是饭店,做好了还有人排队。我被前妻说动了,就合计着开个饭店。因为儿子、女儿结婚,家里的老人的丧事,我们的积蓄也用的差不多了。开饭店的前期投入还是要一笔钱的,我前妻说让我不用愁,她已经都想好从哪里借钱了。我前妻的意思是让我问女婿借钱,女婿的收入不错,家里条件还可以,只要我张口,女婿肯定会借的。这样,我就从女婿那里借了个30万,女婿的钱是陆陆续续转账给我的,借条也是我打的。准备了一段时间,我们的饭店开张了。没做的时候,想得特别好,做了这一行才知道,真是难做。竞争大,客户要求高。做了半年,亏了半年。后来实在做不下去,只有关门了。
因为开店的事,我和我前妻几乎是天天吵。本来一起开店,想着赚点钱养老,谁知道钱没有赚到,反而还本钱都亏进去了,夫妻感情也差到底了。早知如此,我是根本不会去开饭店的。当时,说要开饭店的是我前妻,看生意不好,她就东怪西怪。我的意思是饭店不好,早点关,重新开始,她不同意,非要做,结果赔的更多。饭店关门后,一堆人上门要账,我前妻招呼也不打,就跑回老家了。所有的事都是我来弄的。我只有又去打工,慢慢把其他账都还了。我们虽然一起经历了那么多,但我前妻那个样子,让我心寒。可还没等我怎么样,我前妻就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我同意了。离婚的时候,我们都同意不处理财产和债务。本来我想着,这些事两人商量一下就行了,因为我们的外债多,还有房子,要法院处理还要交诉讼费,还不如私下里谈一下。还有离婚后,原来饭店的大厨起诉要求付之前工资,是法院调解的,我去签的字,按调解书的内容,我一个人给了大厨一笔钱。现在我们其他都谈妥了,就是向女婿借的那笔钱和赔给大厨的钱。离婚后,女婿问我要过几回,我实在不好意思,也怕影响我女儿和女婿的感情,就从儿子那里拿了钱还上了。我的意思是这30万和赔给大厨的钱,我前妻应该也还一半。但我前妻不同意,她先是不承认,后来又说30万块钱是我借的,和她没有关系,赔给大厨的钱,是我自己的事,也和她没有关系。我前妻还说,这些都是我离婚后还的,是用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还的,已经还了,她就不用再给我了。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你提到到的为了经营饭店,你与妻子向女婿借了30万,显然是你们夫妻两人向女婿借款,因此你只要有证据证明这30万元是用于开饭店之用,且这个饭店是你与妻子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当然这笔债务应由你与妻子共同偿还。目前,你 如果有证据证明在离婚后,该笔债务已由你独自一人归还给债权人你女婿,且你们双方离婚时你的账户内并没有资金可用以偿还债务,这样法院就应认定这笔钱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你前妻作为共同债务方应承担其中一半的债务份额。
对于饭店拖欠员工工资所欠债务,由于饭店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业经营,故该期间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你们已离婚,但你前妻对内应承担一半的份额。虽然员工与你达成的调解书,载明由你支付钱款,但这并非是你的个人债务,你前妻理应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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