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似乎合情合理,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在古代判决死刑是相当重视的,注重律意虽远,人情可推,比如现代法律中的视情节而量刑。古时很多情况下,杀人是不偿命的。比如老公捉奸杀死奸夫无罪,见义勇为者杀死劫盗之人无罪,等等。
古代死刑一般都是十恶重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行严重危害了封建社会专制统治的核心,即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历代封建社会都将列为不赦之重罪。
死刑在古代制度上需要由天子帝王来亲自审批替天刑罚,帝王掌控所谓生杀大权,或授权有关专门机构行使死刑复核的权力。唐采取三司推事、九卿议刑和都堂集议制等特殊的复核死刑案件。宋实行的是死刑案须由提刑司详复后才能施行。明清时期的死刑,分为立决和秋后决两种形式。凡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死刑案件,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及杀人、强盗罪中之严重者,斩立决。一般的死刑则待秋后决。这两种死刑先经刑部审定,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审允,而后三法司会奏皇帝最后核准。
古代处决死囚,一般强调公开示众。让民众围观的意思,是希望达到震慑犯罪、维持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临刑是让法律诛身让人情诛心。对于死刑犯而言,在法律诛其身之前,古人还重视一个诛其心的过程,所谓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也叫临刑关怀。让其认罪伏法。
为了防止滥杀,古代除在死刑审核程序上严格把关外,还有其他的规定。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患者等,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遇到战争或特殊时期,青壮年死刑犯亦可免于死刑,给他们上战场杀敌立功的机会。
人情方面,通过让罪犯亲属在执行前与死刑犯见面,若遇到死囚翻供,会立即终止执行。这样做,既可安抚罪犯将死的暴戾之心,又可让家属心悦诚服,消除他们再上诉的隐患。
还有最后一餐断头饭,是死刑犯有任意选择吃什么的权利,但在具体操作时往往是走样了的,死囚说了并不算,而是由狱卒随意安排,但饭食肯定要比平时的牢饭丰盛些。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