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罗某、李某3人,2018年4至5月入职博某陶瓷公司佛山营销中心(下称“博某营销中心”)。工作约1年后,3人无故被裁,公司以与他们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付8万元赔偿。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最终佛山中院的调解员帮他们拿到了工资。
一审判决:存在劳动关系,赔偿8万元
2018年4至5月,梁某、罗某、李某3人先后入职博某营销中心,分别从事导购、跟单、设计师岗位。
2019年6月,博某营销中心无故辞退3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博某营销中心与3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
2019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博某营销中心与梁某、罗某、李某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3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合计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博某营销中心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此后,案件经过前置分流,到了调解阶段。
博某营销中心认为,当初他们与案外人阿珊(化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博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项目,阿珊作为乙方,有责任带领团队投入到该项目中。上述3人就是阿珊团队的成员,他们均受阿珊管理和支配,博某营销中心的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他们,且博某营销中心也从未向其发放过工资。
3人在职期间,工资由营销公司负责人儿子支付
博某营销中心和梁某等3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3名劳动者入职时的工作地点为博某营销中心营业地址,该地址对外出示的营业执照就是博某营销中心。”调解员分析。
调解员了解到,3名劳动者在职期间收取的工资,系由博某营销中心的负责人之子莫某支付,且莫某目前仍是博某营销中心总公司的董事。案外人阿珊,以博某营销中心的名义从事对外事务,未对外披露过她与博某营销中心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3名劳动者对阿珊与博某营销中心之间的合作协议及真实关系,并不知情。
通过对证据通盘分析,调解员认为,用人单位提出的上诉理由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的认定合理。
经调解,公司最终同意支付7万元
此后,调解员分头进行调解,联系梁某、罗某、李某3人,分析说,“二审诉讼时间一般为3-6个月,即便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执行拿到款项也是半年后。若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可适当让利单位,调解员可为其作居中调解,若单位接受调解,赔偿款能在短期内收到。”经过一番权衡,3名劳动者均同意调解。
后调解员告知单位方,劳动者有意让利,和解结案,建议单位方以减损调解为妥。听了调解员的建议,单位经商议后提出合计赔偿7万元,并在2个月内支付的调解方案。
经过再次调解,博某营销中心权衡利弊后,最终同意在调解当月30日前,分别向3人支付赔偿金。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 图佛山中院
编辑: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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