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小编获悉,2019年12月3日,海宁市许村镇荡湾工业园区内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公司一个高达15米的污水罐体坍塌,压垮了附近两家企业的车间。污水顿时汹涌崩流,截止至12月4日早,事故现场共搜救出22人,其中7人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搜救仍在全力进行,不在现场的我们只能在心里默默祈福。
年关将近,很多人都已经收拾好心情准备和家人过个好年,没想到一声巨响,打破了数十个家庭温馨的美梦。据住在附近的目击者说,污水罐体坍塌后,响声传了至少一公里,现场污水横流,最深的都已经没过了膝盖,虽然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就采取了妥当的措施,但还是不幸出现了不小的伤亡,令人心痛。
问法网律师认为:一次近乎爆炸的坍塌,一声巨响,7条人命魂断工业园,这绝不是一件小事,也必须有人站出来负责!当然,目前第一要务是搜救工作,事故的具体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虽然暂时还没有结果,但是不妨碍我们根据现有消息进行保守分析。
首先,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公司的责任是跑不了的。那么龙洲公司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其次,工业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关系。
第一,龙洲公司是否涉嫌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简单来说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果本次污水没有导致环境污染,那自然不存在是否涉嫌本罪的问题,但如果污水严重污染了环境,讨论这个问题就十分有必要了。
是否构成本罪有一个关键,那就是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只有龙洲公司故意排放、处置污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时候才构成本罪。但是至少从现在的情况看起来,污水罐坍塌是一个意外事故,并非龙洲公司故意为之。那是不是龙洲公司就不构成本罪了呢?没这么简单。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在污染环境罪如何认定是否是故意的问题上做出了解释,其中,不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不按规范要求使用的,以及防治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为故意。
在本次事件中,如果该污水罐未经验收合格就被龙洲公司使用,或者污水罐的坍塌是因为龙洲公司不按规范要求使用导致的,那么就可以认为龙洲公司主观上系故意。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
第二,龙洲公司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简单来说就是由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业务活动中存在过失,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本次事件中,无论污水罐是为什么坍塌,出现了7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认定龙洲公司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该是问题不大的。
第三,龙洲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污水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无论龙洲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龙洲公司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龙洲公司必须对污水与环境污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如果能够证明,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证明,龙洲公司就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第四,工业园对于园内的设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定期检查,随时注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工业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没有注意到污水罐本身存在隐患,或者没有注意到龙洲公司没有合规使用设施,就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问法网律师点评:看似简单的事情背后往往都隐藏着无数的法律问题,问法网律师也只能在现有条件下,对于一些可以分析出的法律关系进行解读,尽量准确的答疑解惑。事故相关责任人一定会依法得到惩罚,当然,后续的进展可能不会得到人们多大的关注,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在此也提醒大小企业,虽然商业公司的最终目的是利润,但是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同样是提高利润的重要需求。要想把公司做大做强,经营者鼠目寸光,专注蝇头小利是不可能的。就算不想着做大做强,社会不指望你们成为业界的良心,至少也别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否则只能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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