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证据是支撑事实的载体,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只有加以证据佐证才能被法院认可。本节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以及其中较为重要证据的相关知识,以此帮助大家充分了解各种证据的特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法定的八种证据中,其中我们将详细为大家介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内容。
一
书证
所谓书证是指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书证有三个重要的证据规则:
1
公文书证内容推定真实:公权力机关、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
文书提出命令: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申请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行为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3
最佳证据原则: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等。
二
物证
所谓物证是指以物品的物理属性(颜色、大小、损害状态、存在状态等)证明案件事实。从概念可以看出书证是指记载的具体内容,而物证强调物体本质属性。
比如一本书是证据,如果是以书中的文字为证据此时这本书为书证,如果以这本书本身作为证据此时书则为物证。
三
电子数据
所谓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在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如数码相机、摄像机、U盘等中的储存的照片、录像等。)
四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视听资料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五
证人证言
获取证人证言的前提是确定证人,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证人资格?
所谓证人资格是指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证人的资格,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出庭,需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该证言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有下列情况,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正当理由。
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以视为出庭作证。同时,证人的费用补助范围为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承担者为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同时,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六
鉴定意见
首先,鉴定的启动方式为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申请鉴定的时间为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鉴定意见由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签名、盖章。多名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同时,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
鉴定人出庭,符合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出庭。若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支付的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要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内容加以区别。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并非法定证据,其作用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法院可以询问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询问有专门知识的人,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其他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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