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多中小企业而言,走过了颗粒无收的2019年,但还勉强活了下来。可突如其来的疫情再次让其深陷水深火热,摆在面前高昂的租金和人力成本让不少中小企业主一筹莫展。
85%的中小企业维持不了3个月生存
近日,清华、北大联合调研995家中小企业,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到,受疫情影响,29.58%的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下降幅度超过50%,58.05%的企业下降20%以上。同时,85.01%的企业维持不了3个月生存,如何自救?
34%的企业只能维持1个月,33.1%的企业可以维持2个月,17.91%的企业可以维持3个月。就是说,67.1%的企业可以维持2个月,85.01%的企业最多维持3个月,只有9.96%的企业能维持6个月以上。
为渡过难关,22.43%的企业计划减员降薪,21.23%的企业准备贷款,16.20%的企业选择停产歇业,13.58%的企业股东自己增资,还有10.16%的企业选择民间借贷。当然,企业可能会同时采取多种途径渡过难关。
但如果疫情持续半年以上,90%的企业将难以为继,很可能歇业或者破产,依靠减免、返还和延迟缴纳税费,减少员工薪资、延期贷款偿还等政策可能还不够。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已颁布了若干支持政策。包括维持信贷供应;“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和“为受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运行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中长期贷款等方式,以及降低再担保费用。一些银行也制定了相关信贷支持,关键是如何落实到位。
湖北公布疫情财税支持政策
2月3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鄂政办发〔2020〕4号,以下简称文件),从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实施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补贴、推动无接触餐饮配送行业发展等4个方面出台17条财税支持政策,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鼓励企业支持疫情防控,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确保群众生活物资供应。
其中明确提出,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助,支持流通企业加大组织供应力度。
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
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
面对有限的支持,我们需要做最好的努力,但是做最坏的打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举措,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落地落实。
2020年2月2日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财税支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一)助力物资供应保障。
1、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落地落实,抓好医药、医疗、医用物资,蔬菜等农产品,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落实。
2、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对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4、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二)鼓励企业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鼓励个人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治。
8、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疫情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二、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补助政策
11、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支持企业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蔬菜供给。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12、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助,支持流通企业加大组织供应力度。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13、省级财政在原有医药储备资金基础上,再增加资金、扩大储备,同时安排医药物资调配资金,鼓励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收储、调配。坚持急事急办原则,省级统一调配医药物资,采取先行组织调配、再结算资金的方式,财政可先行办理资金支付。
14、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15、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
三、鼓励农贸市场持续稳定经营,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全额补贴
16、以各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市场出摊情况进行检查,由市场开办者登记每日出摊记录,确保补贴精准发放。商务部门依据登记和检查情况,定期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
四、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
17、城市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1日内办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送餐平台提供的无接触送餐订单数据,按月统计,以每单1至3元标准申请财政资金进行补贴。鼓励订餐平台减免消费者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3日印发
(内容综合自:金融街、湖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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