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工程款,建设完成后再进行偿付。
在工程行业竞争激烈的如今,许多工程企业为垫资铤而走险,部分企业通过非正规渠道集资,在工程款未发放、工人催发工资等压力下反复通过非正规渠道集资垫资,如此恶性循环,债台高筑。 垫资成为很多施工单位倒闭的罪魁祸首,许多工程企业对垫资望而却步。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国务院2019年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政府投资条例》。相信在这些政策的有力监管下,“垫资施工”的乱象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建筑市场将朝着更加健康、高效的 方向发展。
2019年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
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明确禁止“施工单位垫资”、要求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
1、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 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 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
- 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
- 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2、清理范围: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都应纳入清理范围。
3、进度要求:
- 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 ,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 一律停止执行 ,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 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
- 2019年12月31日之前 ,完成修订、废止程序。
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款逾期支付1.5倍利息!
2019年9月4日,工信部发布《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 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 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5倍支付利息。
2、 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 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 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7 、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扩展阅读
早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
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事件经过:
2013年
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
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2017年2月
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2017年6月
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各地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在抓紧落实。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