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下午,一段女子大闹疫情防控检查站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日前,该女子因阻碍执行职务已被恩施市公安局依法治安拘留。
案件还原
恩施市红土乡36岁的女子吴某通过网聊认识舞阳坝办事处长堰塘村男子邓某,1月20日(腊月二十六),吴某应邀来到邓某家,本以为玩几天就可以走,可是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让吴某在邓某家一呆就是十多天。鉴于日益严峻的抗疫形势,近日,长堰塘村根据防疫指挥部的要求在唐家槽组通往七里坪集镇的路口设立防控检查卡点,车辆不允许外出、人员一律劝返。
2月7日,自觉在邓某家已待得十分烦闷的吴某执意要求返回红土,邓某无奈便借来摩托车带吴某离开。当车刚行驶到唐家槽执勤卡点便被工作人员拦下,面对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解,吴某的情绪突然爆发,朝邓某驾驶的廖托车猛瑞一脚后,进而言语威胁、辱骂执勤的工作人员,并打砸拦在公路上的警示牌和放在一旁的消毒喷壶,甚至用身体顶撞劝解的工作人员并撕扯他们的衣服。
吴某蛮横的行为严重阻碍了疫情期间执行防疫任务的人员工作,导致该检查点无法正常运作。七里坪派出所迅速介入调查, 在掌握大量证据后报请市公安局裁决,依法对吴某治安拘留七日。
(恩施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胡俊杰 通讯员李剑飞)
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对于阻碍疫情防控的行为
绝不姑息
近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例情况,目前已有超20名患者因故意隐瞒病例,致多名人员感染和隔离。各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20余名患者分别立案侦查。
缓报、瞒报、漏报疫情
当承担什么责任?
感染病毒拒绝强制隔离
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疫情防控有法可依
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疫情信息,既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也是获得健康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与路径。
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如果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如果因为你的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即使不是故意,对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司法解释,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事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检疫、隔离等防控措施,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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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恩施日报社全媒体、湖北日报
编辑|刘婉茜、李徐祎
审核|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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