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工会)
最近,部分职工留言说遇到了劳动权益方面的困惑,小工整理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几个提问,并请相关专家作出了解答。一起来看~
1
杨某是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9月份应聘到一家化工企业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按公司约定,试用期间没有形成聘用劳动关系,不给参保缴费。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解 答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即便是在试用期,员工也有正常享受社保的权利。
现在有的单位以试用期内人员流动性较大,还没有确定最终劳动关系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做法严重侵害员工的利益。杨某有权力选择离开公司,并且要求公司做出相应的赔偿。
2
今年57岁的李师傅1994年5月参加工作,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2001年8月,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中断缴费。李师傅准备从今年开始继续缴费。
李师傅咨询,到他60岁时,缴费不足15年,能一次性补缴至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吗?
解 答
李师傅不能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但根据相关规定,李师傅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已经缴纳了7年多的养老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时,可以延长缴费5年,再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3
2019年10月9日,施先生入职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并于当天与公司签订了一式两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施先生要求人事经理给予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但公司人事经理称,公司保管一份,对于施先生的那份要存入员工的个人档案,其次是怕员工自己保管不妥弄丢失。
为此,当时所签的两份劳动合同都被公司收回。近日,施先生咨询: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解 答
该电子商务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会在工资收入、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条件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缺少证据而遭受损失。为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各执一份。如果公司要将员工的劳动合同放一份到个人档案,可以多签一份放入员工档案。
因此,施先生可以依法向公司索取,如公司拒给,则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4
发生工伤后,由谁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解 答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
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过竞业限制条款,请问单位需要支付给职工补偿金吗?
解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众号、浙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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