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灵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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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罚款是指由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违反法律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主要形式。但我们也看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也在规章制度中为自己设置了“罚款权”,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呢?
【案情介绍】
王女士在北京某装饰公司上班,某天上班因为太晚出门而堵车,迟到了半个小时。王女士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迟到一次扣10块钱,在这之前也都是按照这个标准处理其他迟到的员工。谁知道,这次领导说要重罚迟到的王女士,通过重罚王女士100元来提醒其他人,起到警戒作用。王女士不服,认为公司不应该拿她“杀鸡儆猴”。自己的工资每个月才1300元,迟到一次就罚款100块,这已经是等于两天的工资了。王女士提出异议,认为要起到警戒作用的话,也不能就拿自己开刀,这对自己不公平,但公司只说这是“决定好了的事,没得商量”。万般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求助,询问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合理。
【小编评析】
我们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通常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可是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仍然在规章制度中赋予了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这么做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据可依呢?
在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和适当惩戒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用人单位进行正常、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所以便“不可避免的”需要采取一些适当的管理方式。其次,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适当的经济处罚。所以才有我们所看到的,在现实中存在的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劳动者迟到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所以用人单位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适当处罚。
但是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精神,企业可以采取扣除职工工资的方式进行管理,但扣除工资必须符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且扣除后的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扣除工资”与“罚款”在这里是完全不能等同的概念,扣除工资奖金属于单位的管理权问题,但要求职工缴纳现金罚款则属于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王女士所在公司无权对王女士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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