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兰察布市总工会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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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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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易感人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印发通知。
通知就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是积极指导孕产妇做好防护和孕产期保健。各地助产机构应当加强院感防控,加强对孕产妇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指导孕产妇合理安排产检时间,及时前往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二是严格做好发热孕产妇就诊管理。各地应当在有条件的助产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助产机构应当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发热门诊应当对发热孕产妇进行排查。对于疑似或确诊孕产妇,按照规定尽快转诊至定点医院。严禁让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自行转诊。助产机构应当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三是切实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各地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妇数量、助产技术服务资源,指定一批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助产机构作为孕产妇定点医院,优先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的收治。孕产妇定点医院要切实为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提供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机构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应当做好辖区内危重感染孕产妇救治工作。四是加强疑似和感染孕产妇产时管理和新生儿救治。对于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要加强产儿科合作。对于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经新生儿科评估后做好分类管理,对于出现重症临床表现的,应当及时转入新生儿救治能力强的定点医院。
另外,通知还要求各地提高政治站位,坚守母婴安全底线,细化实化工作方案,确保医疗资源到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保障助产机构、定点机构、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之间流程畅通、信息联通、转运有序。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责,做好宣传教育、信息报告、技术支持、统筹协调和辖区管理等工作。
来源/国家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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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建议:疫情期间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对于如何更好地保护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健康,为她们提供更有效的劳动保护,全总女职工委员会日前面向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发出建议:通过协商等方式,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加强生育保护,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
与此同时,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还建议,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疫情期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诉求,及时协同解决相关问题;密切关注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返岗复工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月2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引导企事业单位错峰上班、居家办公和农民工分批有序到岗”。同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保障孕产妇免受疫情侵害关乎母婴健康,疫情特殊时期,特殊人群,更需要特殊保护。鉴于各地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不尽相同,建议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一是通过协商等方式,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加强生育保护,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做好疫情期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二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疫情期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诉求,及时协同解决相关问题。三是密切关注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返岗复工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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