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赠与的房产能收回吗——青岛专业婚姻律师以案说法
本期关键词:离婚后财产纠纷 、附条件赠与 、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法院观点:
1、房屋权属以登记为准。如案外人主张共有,需有证据证明。
2、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受一定的时效和事由限制。
相知容易相守却难
曾莉莉和陈强的相识,要从两人大学说起了,两人是同学,感情基础非常好。但陈强的爸妈有些势利,总不喜欢家境普通的曾莉莉,两人经历了四年爱情长跑,在陈强再三向家中表态,非曾莉莉不娶的情况下,陈强的爸妈不得不接受了这个儿媳妇。2004年10月14日,陈强的爸妈出全款替陈强在南宁市江南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再三要求陈强,不能给曾莉莉加名。
2006年两人登记结婚了,小夫妻的好日子过了没多久,矛盾就越滚越大。婚后陈强为了工作总是早出晚归,动不动就一身酒气的回家,每次喝醉了酒要和曾莉莉大吵一番。曾莉莉明白,陈强的工作辛苦,可是自己也有工作,而且孩子还小,大部分时间都是自己在照顾,陈强在家里就是个甩手掌柜。每次他们争吵的时候,曾莉莉都会让儿子把门关上,他们在这边吵架,儿子在门后大哭,曾莉莉每次吵完架都要花很久安慰儿子,先把他哄睡了,才能自己偷着抹抹眼泪。后来事情渐渐就变了,陈强晚归的时候,不仅带着酒气还带着香水的味道。曾莉莉的心渐渐凉透了,终于有一天,她看见了陈强衬衣上的一点口红污渍。那一点小小的红色是那么刺眼,曾莉莉抱着丈夫的衬衣在厕所痛哭出声。
生活不易前夫救济
2010年6月的一天晚上,她跟陈强提出了离婚。出乎她的意料,陈强居然十分冷静的接受了,还再三表示一定要给她补偿。曾莉莉明白,可能陈强早就有了这样的心思,只是在等她开口而已。两人总算也不是撕破脸,到民政局办了离婚。离婚当日,双方签订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子女抚养,儿子小腾由曾莉莉抚养,陈强在曾莉莉给予探视机会,儿子小腾留在南宁读书生活的前提下,每月最后二天,按时支付生活费给曾莉莉,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共同负担,每月生活费标准为500元;二、无共同财产分割;三、无债权债务的分割。陈强想把自己婚前的房产送给曾莉莉和孩子,但曾莉莉不愿意要了这套房产,还被陈强的家人看低,于是双方就补充了一条:“四、曾莉莉工作生活困难时,陈强增加付给曾莉莉生活费直至过渡完,儿子需要住所时,陈强可提供住所或让出现居住房屋给儿子小腾读书、生活。”
离开了陈强,曾莉莉的生活一下子变得压力很大,工资和陈强给的抚养费勉强够两人生活,为了节省支出,她们只好先住在自己的亲戚家,每月少付些房租。起初母子两人的生活还算幸福,曾莉莉虽然辛苦,但是儿子小腾非常懂事让曾莉莉觉得一切都是值得的。眼看着孩子要念小学了,曾莉莉意识到,一个巨大的麻烦摆在她眼前——她没有能力买房子,怎么才能让儿子就近读小学呢。于是,她不得不硬着头皮给陈强打了个电话,希望他能按照两人当初协议的那样,腾出现在的住所让儿子能顺利的念小学。陈强接到这个电话,也清楚曾莉莉一定是走投无路才会主动给自己打来电话,加之心中有愧,于是很痛快的答应了,再次表示房屋直接赠与母子两人,由她们随意支配。
2012年4月,陈强和曾莉莉办理了过户手续。为了避税,两人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交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和《离婚房屋分割协议书》均约定:双方共有财产坐落于南宁市江南区某房屋的产权归女方曾莉莉所有。为了补贴家用,曾莉莉把这套房产租了出去,仍然租住在亲戚家中,陈强知道后,并没有再要求返还房屋。2013年,陈强购买第二套房子,曾莉莉拼命工作,为了偿还人情支付陈强新房屋的装修费60000元,表示两不相欠。
父母得知怒争房产
2016年陈强的父母知道陈强把房子过户给了曾莉莉,大发雷霆,说曾莉莉“骗”走了陈强的房子,逼着陈强追回财产。陈强在父母的再三挑拨下,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认为曾莉莉早有预谋,以孩子上学为名骗走了自己一套房产,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曾莉莉返还自己的房产。同时,陈强的父母也向法院主张他们是该房屋的共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涉案房屋是陈某婚前购买,婚后几个月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该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是陈某,无共有人;且在陈某与曾某协议离婚时,双方明确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分割。据此,足以认定涉案房屋是陈某的个人合法财产。陈强父母主张他们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但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
二、陈强将涉案房屋过户到曾莉莉名下,应认定为何种法律行为。
首先,2010年6月,陈强与曾莉莉协议离婚时,特别约定因小孩(小腾)读书成长需要,陈强可提供住所或让出房屋;2012年4月,陈强与曾莉莉为便于儿子居住、升学,又就涉案房屋达成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曾莉莉所有;随后,双方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曾莉莉的名下。据此,足以认定陈强和曾莉莉的上述行为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陈强诉称,曾莉莉早有预谋,骗取涉案房屋。但未能举出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确定本案不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而是赠与合同纠纷。陈强将房产赠送给曾某时,所附加的条件或义务是:儿子小腾读书成长需要,便于陈某某居住、升学。但曾莉莉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后,没有让儿子在该房居住,而是出租给他人,让儿子小腾在其亲属家居住生活。现陈强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曾莉莉归还涉案房屋,其实质是主张撤销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案中,陈强于2014年已知道曾莉莉将房屋出租,没有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但陈强没有在一年内依法行使撤销权,故撤销权归于消灭。故此,陈强等主张判决曾莉莉归还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的房屋,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小禾点评:
从法理上分析,陈强和曾莉莉之间形成的赠与合同,是男方为了子女上学才达成的,因此所附条件不成就时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应在得知对方不履行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旦超过期限撤销权就消灭了。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形,如无特别约定或相反证据,不能认定为父母对房屋拥有产权。
从情理上分析,陈强以房屋援助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母子两人,其出发点是值得赞扬的。该房屋也是陈强父母的心血投入,我们也可以理解老人一心为子女的心情。但捏造女方“骗取房屋”仍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法律亦不会容许这种谋求利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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