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封政法)
作为华夏民族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爆竹是老百姓一种表达喜庆、欢快心情的形式。殊不知,在一声声烟花爆竹震耳欲聋的巨响后面,存有许多危害。
一、空气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蚀 性极强的酸性氧化物。大量燃放时,如果适逢无风或低气压的天气,有害气体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二、噪音污染
燃放鞭炮所发出的噪音对我们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响。它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巨大噪音,使老 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休息。
三、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
特别是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浪费资源
把宝贵的资源纸张(树木)、化工原料(包括生产这些原料时造成的污染)都燃放掉,使大街小巷满地狼迹,放完走人,使人养成无责任心的习气。
五、人力负担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垃圾,对环卫工人带来了严重的负担。
本视频为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
为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开封市发布了《开封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55 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部门负责 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教体、民政、司法、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气象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机构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对所辖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级负责本辖 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
第六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运达地或启运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许可。
第七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八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提供婚丧服务的饭店、宾馆等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对服务对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劝阻的权利。经劝阻无效的,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 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职尽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开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汴政〔2016〕65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6年12月2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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