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入境入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总体形势持续向好,但国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为依法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进一步巩固我市抗疫成果,保障境外入漳人员和全市人民生命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或组织、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任何企业、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公民)。
二、违反本通告第一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最高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最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从国(边)境或其他地方运送偷越国(边)境人员回漳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宾(旅)馆业主、出租屋房东、用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如实申报等治安责任,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四、全社会要大力宣传相关举报奖励悬赏政策,在道路街面、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广泛张贴,通过电视台、“村村响”、网站和微信、微博、短信、抖音等新媒体广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形成强大震慑。
五、凡是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迟报、漏报、瞒报境外入漳人员情况,造成后果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单位(企业)和责任干部、当事人,将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并对故意或恶意隐瞒入境行程信息的当事人和直接联系人,按规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进行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按每例1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予以保密。可以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举报,也可以拨打24小时举报电话:0597- 7530980或110。
漳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31日
来源:漳平融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