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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刘某与其妻吴某发生争执,持刀砍向其妻致轻伤,案发后,刘某经家人规劝准备投案自首,但还未等刘某出发,公安人员已因邻居报案而赶到现场,刘某没有抗捕,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刘某确实存在投案自首的意愿,但在其还未进行准备前往投案时被民警抓获,也没有抗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正方观点
根据相关规定,确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是在前往自首途中并且有自首意愿的,即使被抓获也属自首,且其属于经亲友规劝后愿意自首,也系相关规定符合自首的情形之一,因此刘某构成自首。
反方观点
刘某不构成自首,因其是公安人员到家中抓获归案,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时对其犯罪事实已经掌握,到案后的如实供述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后,也不存在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所以不构成自首。
律师观点
如果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确有投案意愿或意思表示,在司法机关前往抓捕时也没有反抗行为,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根据《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首”,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看,本案被告人及其亲友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送去自首”的情形,对此能否认定投案自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情况一、嫌疑人在亲友规劝下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当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时,没有反抗或者抗拒的行为,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此种情形被告人虽不存在亲友陪同投案或者送去自首的情形,但从被告人主观因素上看,在亲友规劝下的确有投案的意愿,是一种主观上有将自己交给司法机关控制或处置的意愿;再从行为上看,公安人员在现场抓捕时,其没有反抗或者抗拒的行为,根据《自首立功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抗拒的行为,且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的规定,因此可以认定为自首。
情形二、嫌疑人的亲友规劝其投案,但嫌疑人拒绝,亲友采取诱骗手段将其送往司法机关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种情形不属于投案自首,主要因为其缺乏投案的自愿性,属于亲友大义灭亲之举,根据《自首立功司法解释》规定,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情形三、嫌疑人亲友带领司法人员到嫌疑人隐藏处附近,向司法人员指示其隐藏处后,司法人员将嫌疑人抓获的,能否认定投案自首需要具体分析。
此种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没有投案的自愿性,对亲友曾经的规劝明确表示过拒绝甚至报复,这类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无法推定嫌疑人反对亲友送其归案,且在司法人员对其抓捕时没有逃跑或抗拒的,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视为自首。
因此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亲友规劝下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离开犯罪现场,也没有拒捕的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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