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高院)
甲某(男)与乙某(女)
经相亲认识后
互加微信好友
虽未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但经常通过微信聊天
2019年
乙某多次通过微信
向甲某借款
考虑到双方是通过亲戚介绍认识
且对方家庭条件也比较好
甲某每次都爽快转账
从没要求出具借条
后来
甲某多次向乙某催要借款
乙某总是以手头比较紧
发了工资就还款为借口
一再拖延
为此
原告甲某诉至荆州区法院
要求被告乙某
偿还借款共计2.5万元
包括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元
微信转账11500元
原告网上购买手机8500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根据原告甲某提供的微信实名登记信息,证明该微信号为被告乙某所有并使用。原告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此原告应对钱款的交付及借贷合意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共计5000元, 原告仅能提供付款证明,无法证明原告在向被告支付上述钱款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对于原告主张的购买的手机款8500元,原告既没有提供转账证明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网购手机已经由被告所有和使用。
对于原告主张2019年4月17日的微信转款 2000元,2019年5月7日的微信转款 2000元,2019年5月17日的微信转款 3000元,2019年11月6日的微信转款 500元,共计7500元,因提供了双方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明确要求向原告借款,且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多次向被告催讨,故应认定为借款。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7500元。
二、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释法: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标的金额为2.5万元,为什么法院只支持了7500元?
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责任制度,原告应对上述转款属于借款的行为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那就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在借贷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都会向出借人出具一张书面的借条,因此认定借贷关系就比较容易,但是凭微信转账形成的借款,出借人很少要求对方出具借条。那么,一旦对方不按约还款,出借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需要证明该微信号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系借款人。可以通过微信实名登记信息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平时聊天记录,如语音、图片等,证明对方的身份信息,而且这些证据要注意保存完整,因为在诉讼中法官会对原件进行核实。
其次,需要证明转账系借款。这就需要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看出双方已形成借贷合意。如对方发了一条“能不能借我500元,我要付房租,下个月还你”的微信,这就是非常明确的借款要约,应当认定为借款;如对方发了一条“最近好可怜,都没钱吃饭了,呜呜呜”的微信,你如果大笔一挥,慷慨解囊转出500元,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赠与。因此,通过微信借款转账时,务必把握以上两点,避免借款与赠与界定不清。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