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李太明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揭示出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个别高管“靠酒吃酒”的“冰山一角”。
据判决书:李太明出生于1970年1月15日,大学本科文化,曾任中国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茅台学院副院长助理,其丈夫王某(另案处理)2013年至2018年,曾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判决书没有指出李太明丈夫的姓名。不过,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至2018年,王崇琳历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10月,调离茅台集团,任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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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日,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披露,王崇琳已被批捕,“王崇琳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黔西南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判决书显示,王崇琳被批捕前,李太明因涉嫌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留置,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某日,李太明和丈夫在贵州省仁怀市馨天地小区家中,收受茅台酒经销商宋某所送价值2.021万元的柏蒂温妮达牌女式手提包一个。此后,两人又收受了宋某所送价值3.51万元的路易威登牌运动服,价值4.09万元的宝格丽牌手镯;另一茅台酒经销商徐某所送的爱马仕丝巾,圣罗兰牌单肩包,翡翠如意挂坠、珠宝项链、宝格丽耳钉等财物。
法院认为,李太明与丈夫利用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在签批零售茅台酒、增加合同计划量、专卖店日常管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821万元,其行为己构成受贿罪。李太明收受贿赂18.821万元,属“数额较大”;共同犯罪中,李太明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罚。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太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