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大型国企背景、上市公司持股等事实,深圳一男子先后合同他人开了三家金融服务公司,假借 P2P 互联网金融之名,以高额短期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投资。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共计近 2 亿元。被告人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 万元。
2017 年初,黄某认识了某金融服务公司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该公司通过设立 P2P 平台模式吸收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挥霍及他用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寻找房产、车辆等抵押标的,供其在平台上发布。随后,黄某安排"跟班"房某(已被判刑)入职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黄某则在幕后统筹、指挥。
2017 年 6 月,黄某与李某产生矛盾纠纷,让房某向李某索要 100 余万元的非法报酬后,带着房某退出该公司及平台。三个月后,该平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该公司虚构大型国企背景、相关上市公司持股等事实骗取投资者信任,假借 P2P 互联网金融之名,以投资平台上发布的房产和汽车抵押物标的可获得最高额短期回报为诱饵,并以虚假广告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仅 7 个月,该平台就吸引了 11066 人共计充值资金 3.3 亿元。经审计,黄某涉案的 2017 年 2 月至 6 月期间,该平台吸收投资人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 7280 万余元。
2017 年 7 月,黄某与张某(另案处理)组建运营团队,先后成立某控股有限公司和金融服务公司,开发设立 P2P 平台获取资金。黄某等人对该平台进行线上宣传推广,发布"票金贷""链金贷"等借款标的,以高额固定收益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2018 年 4 月,黄某离开该公司。经审计,黄某涉案的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期间,该平台共计吸收投资人充值金额 5212 万余元。
侦查机关还查到,早在 2014 年 7 月,黄某还成立了某网贷平台公司,并伙同他人成立金融服务公司。在该公司没有获取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黄某等人通过该公司设立 P2P 平台,招聘业务员和客服人员,将网贷平台公司的客户转移至 P2P 平台。同时,黄某等人还通过媒体广告、业务员宣传等方式对 P2P 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大量发布汽车抵押借款等标的,以高额回报引诱投资人投资。随后,黄某将吸收的投资款转出用于个人挥霍及他用。2015 年 9 月,该 P2P 平台因无法兑付投资人投资本息而关闭。经审计,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9 月,共有 6000 余名投资人,以线上线下方式充值投资涉案平台,投资款共计 7247 万余元。
2018 年 10 月,黄某在深圳被抓获归案。近日,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查明上述事实。福田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黄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故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