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因业绩不达标,一公司惩罚七名员工吃“死神辣条”,其中两人被送医。7月15日,被罚吃“死神辣条”又一当事女孩冯雪梅爆料称,她经期第一天被罚吃辣条,疼到虚脱,医院检查结果是胃绞痛和急性肠胃炎。事后公司称没有赔偿,只能报销医疗费。当冯雪梅返回公司上班后被劝退,理由是不符合企业文化。
罚经期女员工吃死神辣条,这样的公司多么的没有人性。一家没有人文关怀的公司,还好意思谈企业文化,真让人啼笑皆非。
事实上,这样的垃圾公司并非个别。
2013年5月,重庆某公司一群员工绕着重庆市中心的解放碑一边爬行,一边高喊加油。后来,重庆渝中区警方介入调查,查明是重庆一家化妆品公司培训员工的挑战压力课程。
一些公司打着企业文化的幌子,对员工动辄进行体罚,侮辱人格的同时,也已经侵犯了员工的人权,对于这样的企业,相关部门不能坐视不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体罚他人的权利,因为身体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如果公司体罚员工的,肯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体罚和侮辱员工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体罚和侮辱员工的行为不可容忍。用人单位也可依据规章制度并根据具体情节,对体罚员工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如要求公开道歉、停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体罚员工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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