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吨黄金上保险后,竟变成铜合金,保险公司拒赔:没义务赔
有段时间没给大家聊保险理赔案例了,今天来和大家聊一聊最近看到的一件蛮有意思的理赔纠纷,平常和大家讲的保险纠纷大都是普通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
今天这起保险纠纷里,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一家上市公司、五家知名的信托公司、以及一家保险公司,案件金额高达160亿元,可以说是今年来金额最大的一起保险纠纷了。
考虑到一些因素,信托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会做脱敏处理,这个还请大家理解一下,实在想要知道的,可以搜索武汉金凤凰珠宝自行了解哈。
话不多说,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场160亿元的保险纠纷始末吧。
01 案件详情
6月中旬,一则惊人的消息传来,国内最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金凰珠宝暴雷,其通过多家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未如期兑付,金额总计高达160亿元。
理财项目到期未兑付,无论对于金融的哪个领域来讲,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不过对于金凰珠宝的违约,承担信托发行计划的各家信托公司并没有特别紧张,因为早在信托计划发行前,金凰珠宝就已经向它们质押了超过80吨的黄金。
在多次要求金凰珠宝兑付资金无果后,信托公司们便集体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司法程序,查封了金凰珠宝所质押的80吨黄金,只要将这80吨黄金变现,所筹得的资金就能够抵付金凰珠宝未履约的损失,但接下来的事情,却让多家信托公司傻眼了。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封了这批80吨黄金后,按照流程对该批黄金进行检测,但在检查机构上出具的报告显示,这批83吨的金条仅仅只是表面有一层镀金,内部成分全是铜合金。
轰的一声,信托公司们集体傻眼了,也就有了大家前段时间看到的黄金造假案的新闻。
所幸的是,当初在发行信托计划时采用了保险承保+黄金抵押的双重增信措施,这80吨的黄金身上投保有财产基本险,检测报告出来后,信托公司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却表示,被保险人是武汉金凰实业,要赔偿也是应该有金凰珠宝提起保险索赔,由信托公司提出索赔不符合保险约定,遂驳回了信托公司的理赔申请。
申请被拒绝后,多家信托公司便发起了联合诉讼,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目前法院尚处在收集案情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02 案例分析
这160亿的损失,最后到底是由保险公司兜底,还是信托公司自己咬牙扛下,还得看法庭如何裁决,但本案中有关保险部分的内容,还是有许多值得拿出来和各位说道说道的。
首先是黄金能否作为保险的保险标的,有买过家财险的朋友应该清楚,像黄金、现金之类的资产是不能作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保险公司不会保障这部分资产,我国的《财产基本险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黄金不在保险标的之内。
所以,单就法律层面而言,黄金是不能作为保险的保障对象的。
但在本案中,金凰珠宝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签署了扩展条款,对这批黄金做了特别约定,因此也就成了合格的保险标的,合同在法律层面站住了脚。
第二个是信托公司是否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在发现金凰珠宝质押的80吨黄金是伪造的后,信托公司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信托公司无权所谓为由,拒赔履行合同。
信托公司是否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呢?
与大家所熟悉的人身险不同,在人身险中我们通常将保险金的领取人或继承人称为“受益人”,但在财产险中,是没有受益人概念的。
财产险的保险金领取人或继承人,业内一般称之为“保险补偿金优先受偿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抵押或质押担保法律关系的情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优先受偿人,实际上是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而在本案中这80吨的黄金是由金凰珠宝抵押给信托公司的,其次在保险合同中也约定了信托公司为优先受偿人,这也就意味着信托公司可以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优先受偿权,自然能够以优先受偿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
当然,信托公司在庭审中败诉也不是没有可能。
根据财产基本险条款的第七条规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在投保之时约定了如果保险人交付的标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信托公司能够证明,是发生了某一件事,导致黄金变为铜合金,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否则就表示这批黄金自始至终都是没有发生内在质变。
也就是说,金凰珠宝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假黄金,根据上述提到的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真刺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