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警方通报,57岁的王某某涉嫌在酒店房间猥亵女童,目前已被刑事拘留。而将女童带至酒店由王某某性侵的周某某也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
我国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一贯采取最严厉的打击措施。除王某某可能面临的惩罚外,有关案件涉及的另外一些法律问题,如怎样区分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如何定罪处罚等问题,也备受关注。来看法律专家的解读。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从警方通报的案情看,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的罪名是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追求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包括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方式。
犯猥亵儿童罪的,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如果被认定为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动机、行为、造成伤害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对实施共同犯罪的,将根据其起到的作用和犯罪情节等进行处罚。
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关键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如认定为强奸罪,可能处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会从重处罚;存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等其他情形的,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提高了最重刑罚的上限。
两个罪名虽然都是性侵害类犯罪,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是否具有性交的故意和性交的行为是关键。
本案如何搜集证据?
王某某对女童侵害的行为方式,是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包括犯罪嫌疑人有无生殖器的接触等。
公安机关立案时所确定的罪名,一般会根据报案一方的陈述,初步判断案件性质。而案件最终的定性,需要根据诉讼程序的推进和证据的完善,到审判程序最终确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对于事件经过的描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被害人言词证据之间存在差别,一般会以未成年被害人证言为基础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详细的甄别。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2018年11月发出剑指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特别提出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近年来,司法机关推行一站式取证制度,对未成年被害人原则上只询问一次。
对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第二,办案程序中应当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防止二次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不公开审理,且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法律文书不会显示未成年人姓名,各个阶段、各个程序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以防止舆论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二次伤害。
第三,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由专人办理,并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家长要陪同在场。取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态度也都比较温和。
第四,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各级司法机关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同时比较注重对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
文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启明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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