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爱钱进平台旗下产品因逾期、借款到期不归还等问题,被警方立案。众多投资者向平台“讨钱”一事登上微博热搜。随着舆情发酵,曾为爱钱进站过台的汪涵、刘国梁等公众人物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7月5日,曾经是爱钱进“幸福体验官”的刘国梁通过媒体向公众致歉,表示自己会尽最大限度地与平台、政府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积极沟通,和大家一起合法、合规地推动事态向好的方向发展。7月2日,曾是爱钱进代言人的汪涵也曾发布道歉声明,表示会积极跟进此事。
几天之后,又有网友曝出由杜海涛代言的理财产品网利宝2019年出现逾期支付,导致平台上投资人血本无归。据悉,警方已于去年5月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多位明星代言的产品遭遇“翻车”,给明星代言再次敲响了警钟。时至今日,不少生产厂家早已将明星代言作为推广产品、占领市场、取得市场信誉的一大手段,但若产品爆雷是否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呢?对此,《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公众人物代言产品
应当尽到注意义务
明星代言的产品出问题的并非少数,此前也有不少明星代言的产品“翻车”的情况发生。
就明星代言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其中大多市民表示明星代言对他们的消费决策有一定的影响,但最终是否购买还要取决于自身需求、大众口碑。
不过,也有不少受访者表示“肯定会影响”。在北京读大学的大二学生薛丽(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只要是我爱豆(偶像)代言的平价产品,我基本上都会尝试。性能相似的产品一般也都会优先选择明星代言,毕竟有名人愿意为它打广告,相比其他产品应该更值得信赖。”
虽然薛丽一如既往地支持着她的爱豆,但她也曾遇到过自己不满意的产品。“我曾经买过一款爱豆代言的完美日记的气垫,介绍说是打造牛奶肌、零妆感、细腻服帖,但我使用的过程中感觉到了不透气,还闷痘,不过这也可能是个人肤质问题。”薛丽说。
薛丽说,比起明星代言的产品,她更喜欢明星“安利”(分享、推荐)的产品。代言大多站在经营者的立场,会收取高昂的代言费,明星代言的产品可能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都不会用到。“安利”相对而言商业化程度较低,可能明星觉得产品是真的好才会分享。
作为公众人物,代言一些产品无可厚非,但在决定代言某产品前有哪些义务呢?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说,作为公众人物,不能只以金钱或者利益为目的,一定要在获得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做代言。代言之前,一定要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即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了解将要代言的产品是否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了解将要代言的产品是否隐瞒了重大信息,是否有虚假宣传的成分,这些是必须要注意到的。如理财产品,承诺回报率很高,又没有明确存在的投资风险,回报是否能够实现以及如何避免风险,是代言人首先要关注的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指出,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相应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也规定,对于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应当引起艺人方的重视。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郑宁说,公众人物在代言某产品前至少在三个方面应尽到义务:一是应注意审查代言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经纪公司在跟品牌方洽谈合作时应注意要求对方提供代言产品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并可在代言合同中明确要求品牌方对代言产品的质量作出承诺及保证;
二是注意审查代言产品的产品成分、性能、功效等是否真实可信。艺人如想放心代言,在代言前应亲身试用代言产品,并避免代言明显不合常理、违背自然规律、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三是注意审查代言产品的使用是否存在特殊注意事项。艺人经纪公司或艺人可要求品牌方提供代言产品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等。
明知代言虚假广告
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众人物代言的产品出问题时,涉及到的责任主体都有哪些?作为代言的公众人物是否有责任呢?
对此,吴景明说,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产品出现问题,特别是广告有问题的话,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广告主,即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如广告公司;广告的发布者,即各种媒体;广告代言人等。这些主体因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都负有责任。广告法里关于广告代言人有一个特别规定: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只要代言了虚假广告,不管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无关生命健康,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但是若代言人在明知自己代言的是虚假广告,或应知而不知道的情况下代言,那么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吴景明介绍,连带责任指民事赔偿责任,即财产责任。除此之外,代言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例如法律明确规定,要没收代言人的违法所得,即代言费,同时还可以判处违法所得一到两倍的罚款。此外,有关部门还可以责令他们在3年内不得代言任何商业广告。
那么,对于公众人物是否有意代言虚假产品的标准是什么呢?
对此,郑宁直言,最重要一条就是看公众人物在代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在衡量明星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即使明星并非有意代言,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仅在非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明星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郑宁说,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对“虚假广告”进行了明确定义,并采用列举的方式举例说明了被列入“虚假广告”范围的情况。因此,艺人经纪公司或艺人在选择代言产品时,应充分履行艺人作为代言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明星在代言广告中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陈述,或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则其应就个人所代言的虚假广告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被欺骗误导
广告主脱不了干系
当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除正常维权外还可以怎么做?
对此,郑宁说,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因此,若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广告主承担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和广告的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需要先行赔偿给消费者。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除诉讼途径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和解、调解和投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比如消费者可以找到相关责任人的联系方式,反映遇到的问题,看对方是否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或者请求如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又或者通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整改等。”郑宁说。
在吴景明看来,如今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销售与广告推广有直接的正相关性,即广告造势越凶,代言人影响越大,产品销售就会越好,取得的社会信任度就会越高。作为消费者来讲,可能因为相信某个代言人而购买某款产品,也许不是这个代言人便不会购买甚至不会知道这款产品,但购买后发现造成了严重的误导,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因此要求代言人承担相应责任,索求赔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对代言人作出行政处理。作为消费者,应该具备权利意识,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