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21日讯近日,浙江大学对该校学生努某某犯强奸罪获刑被留校察看一事,在网上引起热议。7月21日下午,浙江大学官方微博对此事作出回应:启动后续调查,学生有自首情节,处罚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浙大:涉事学生是初犯且悔罪 有自首情节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网站发布一篇题为《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的文章。
文章显示,涉事学生努XX系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今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文件发布后,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有不少网友纷纷对浙江大学的处理结果提出质疑:“犯强奸罪居然不开除?”“这犯罪成本太低了,谁能保证他不会再犯。”
留校察看符合《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看,这位学生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补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而浙大对这位学生的处分,是依据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其中第三条显示,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处分。这位学生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符合该规定,也就是说,浙大选择留校察看虽在广大网友眼中处罚轻了,却也没违反学校规定。
知情人士爆料:涉事学生经常去酒吧、成绩很差
在事情发生后,网上关于该生的爆料越来越多。网传的截图显示,努某某经常带女生去酒吧,并强行与多名女性发生关系,就在前几天,努某某还在群里“喊人蹦迪”。
就连他的朋友圈里也是吃喝玩乐,火锅,篝火,还有博士女朋友的陪伴,似乎并没有受到事件的影响。 有知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努某某就读土木工程系,经常出入酒吧,学习成绩很差,私生活混乱,就在昨天,努某某关闭了朋友圈。
闪电新闻记者尝试联系努某某所在的学院核实上述情况,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对于此事,闪电新闻记者也将继续关注。
闪电新闻记者 冯尚尚 综合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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