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中通快递用假人安检员安检”的新闻上了头条热搜,看后让人啼笑皆非,难道是一场疫情让中通快递这样的上市公司也需要通过这样的方式节省成本,还是所谓的快递安全只是说说而已?
我们通过网络搜索可以看到,《中通快递安检操作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安检制度、安检员职责、行包安检程序、违禁品处理程序等内容。现如今,物流服务四通八达,快递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有一个环节的监管不到位,都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事实上,关于快递安全,是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这是对快递在收寄环节的安全检查,是快递安全的第一道关口。
《条例》还规定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这是快递在运送过程中,经过每一网点需要经过的层层检查。经过网点的快递会分发到全国各地,如果安检不过关,将可能导致违禁品流通,后果不堪设想。此外,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很显然,假人并不具备此项功能。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该条款是关于快递安检机和安检人员的规定,安检机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安检人员必须进行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可以说是非常严格的要求了。中通快递用假人充当安检员,不仅仅是形式主义,敷衍民众,更是对法律的漠视。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不仅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更是每一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从维护公共安全层面来说,中通快递作为营利性机构,节约成本本是无可厚非,但以此威胁到公共安全,就丧失了一个大国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从企业层面来说,中通快递作为集跨境、快运、商业、云仓、航空、金融、智能、传媒等生态版块于一体的综合物流服务企业,截至2020年3月31日,全网服务网点近30,000个,转运中心90个,安检员的工资确实是非常大的一笔支出,用假人替代,的确可以达到节省成本的目的。但是,节省成本的同时,却为企业埋下了法律风险,如果从“假人安检员”手里过去的快件出现安全问题,责任将由谁承担?毫无疑问,假人不可能承担责任,踩雷的只能是中通快递,那时候,支出的不仅是安检员的工资,还会有其他一系列不可预估的损失。
法律顾问提示:
现如今,快递行业逐渐兴起,疫情当下,不管“用假人当安检员”有着怎样的动机,在这个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实事公司和监管部门都应该以严肃、公正调查回应舆论的关注。此外。对于物流服务企业来讲。则应严格贯彻落实《快递暂行条例》《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任符合法律规定的安检员,制定严格的安检制度,做好快递义务每一个环节的安检工作,切不可为眼前利益为企业埋下隐患,否则将有可能得不偿失,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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