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医院跳楼前曾与儿子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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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儿媳离婚被公婆起诉还百万彩礼”的新闻登上热搜,引发热议。
10月24日,江苏南通海门法院发布通报称,该案系因原告蔡某、陈某夫妇向其子儿媳陆某索要婚宴礼金未果,故将陆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婚宴礼金及彩礼共计180万余元。
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据当事人陆女士介绍,她与丈夫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
后来,两人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也达成了一致。
然而,就在她准备离开时,却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
原来,她的前夫父母把她告上了法庭,索要180万元的婚宴礼金和彩礼。
陆女士表示,自己从未收过这笔钱,而且当初结婚也是双方自愿,因此认为这笔债务与自己无关。
陆女士的前夫则表示,这笔钱是父母给的,自己没有权利处理。
对此,有网友认为:“男方家出尔反尔,先让女方净身出户,后又要求返还彩礼和婚宴钱,太不地道了。
”也有人提出质疑:“这不就是卖女儿吗?把婚姻当生意做,真是让人无语。
”还有网友直言:“这是典型的‘吃绝户’行为,应该严厉打击。
”
事实上,近年来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
有媒体曾报道过一起案例:江西南昌的刘女士与男友分手后,被前男友的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恋爱期间赠送的价值7.5万元的金器和彩礼。
最终,法院判定这些财物属于赠予行为,不支持返还。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为何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表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彩礼是男方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付给女方家庭的财物。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主张的180万包括两部分:一是婚宴礼金约90万;二是彩礼90余万(包含见面礼、改口费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彩礼的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即以登记结婚或者已经共同生活为生效条件。
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后来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且离婚时对彩礼没有做出特别约定,那么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返还彩礼。
至于婚宴礼金,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有特殊规定或约定,否则一般不需要返还。
”
王辉律师指出:“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具有一定的正面意义。
它传递出一个信号:婚姻不是交易,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的结合。
如果因为离婚就要求返还彩礼和婚宴礼金等财物,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到这些因素。
”
在这起“儿媳离婚被公婆起诉还百万彩礼”的案件中,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保护和尊重,也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同时,此案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警示: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对于此类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来说,除了法律层面的解决之外,还需要加强社会层面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例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也可以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调解工作来解决类似的问题;此外还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宣传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等等。
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类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