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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
被执勤交警拦下。
交警闻其口中有浓重的酒气,怀疑其是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宋某对执勤交警进行辱骂,在交警制止其继续骑行时,宋某不顾前方为红灯,扔下电动车,步行闯过路口。交警为防止其发生意外,在穿梭的车流中为其阻挡来往的车辆。宋某满口污言秽语,并和执勤交警发生肢体接触。期间路口围观市民很多,影响恶劣。
随后,宋某被广阳公安分局北门外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经检测,宋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浓度为134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按照规定执勤交警对宋某不遵守信号灯通行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罚。此外,广阳公安分局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目前宋某已经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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