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各执一词、互相推诿
李某某是辽宁省绥中县来安徽务工人员,2016年11月8日,李某某在某工程现场工作时,不慎被架子工丢放的木头砸伤左足。该工程最初由中建某局发包给湖南某建筑劳务公司运作,而湖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合肥A有限公司。半个月的治疗后,李某某康复出院并找到湖南某建筑劳务公司,要求给予伤残补偿金。
湖南某建筑劳务公司表示:找中建某局或合肥A有限公司进行诉赔,因为李某某是被架子工丢放的木头砸伤,而架子工不是其公司人员。
中建某局认为:该工程虽然由本单位发包,最后由合肥A有限公司建设,但中间没有发包过架子工程,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合肥A有限公司称:李某某受伤是因架子工乱丢木头造成的,而架子工程已经转包给了合肥B架业公司建设,架子工为合肥B架业公司人员,并非合肥A有限公司员工,况且与架业公司签定协议时已明确规定,如出现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与其无关。
穷途末路、寄望调解
无奈之下,李某某又去找合肥B架业公司诉赔,但合肥B架业公司对李某某避之不见,拒不答理。
眼看着时间越拖越久,接近年底同期务工的老乡都早己经回家,而四家公司仍在互相推诿责任,2016年12月18日,着急无助的李某某带着病历来到肥西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希望能帮其争取损害赔偿。
【调解笔记】
收到调解申请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2名调解员开展工作。在分别征得四家公司负责人同意后,调解员赶到工程现场对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刻剖析。
看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中建某局、湖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同合肥A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李某某作为湖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派出的人员,在工作中被合肥B架业公司员工丢放的木头砸伤。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某可以要求湖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合肥B架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调有理,调解有一套!
考虑到李某某着急返乡,调解迫在眉睫。调解员决定一方面和四家公司积极沟通开展调解,另一方面及时帮助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调解员再次与中建某局、湖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合肥A有限公司和合肥B架业公司进行了沟通,希望四家公司能根据合肥市工伤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政策,积极处理此次的工伤事件。同时,调解员进一步做合肥A有限公司的思想工作,希望其帮助做好此次调解工作,因为根据医院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李某某已符合劳动功能障碍鉴定十级伤残或更高等级标准,如中建某局、湖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和合肥B架业公司都不愿意赔偿李某某各类补偿(助)金,作为最终承建方的合肥A有限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当事人全部损失。合肥A有限公司表示会积极协调其他三方配合调解。
调解员在调查中了解到中建某局、湖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等均未和李某某签定劳动合同,就李某某受伤的案件,调解员积极和某镇安监站、劳保所、工业园管委会沟通汇报,请求开展联合调处,并将案件作为安全事件和不按规定用工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经过调解员多方面努力,四家公司和李某某终于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握手言和】
经调解,中建某局、湖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合肥A有限公司、合肥B架业公司和李某某达成以下协议:
1、由湖南某建筑劳务公司代表四家公司出面与李某某签定协议,一次性赔付李某某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总计人民币9.7万元整,此款于各方签字时当场一次性付清。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视为上述各方自愿放弃,不再提出其他诉求。
3、本协议为结论性处理,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处理结束后,任何一方不得挑起事端,否则由挑起者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点评】
农民工是中国城乡社会历史变革中不断壮大的特殊群体,现实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尤其是跨区域务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本案中,李某某维权的难点在于:一是短期打工行为无劳动合同;二是工程经过层层转包,事故责任人难以认定;三是涉案四方相互推卸责任,拒不搭理。
针对案件情况,调解员一方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剖析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向四家公司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联调联动的优势,积极商请安监站、劳保所、工业园管委会相关同志组成联合调解小组进行调处,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出发,抓住当事人的心理,提出中肯、合理的调解意见,得到了当事双方的理解和认同,最终促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来源:合肥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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