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节选自《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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