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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建华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张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张建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春节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建华利用担任山东省烟台市副市长、东营市市长、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审批、项目推广、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7万余元。张建华还利用担任东营市代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在有关项目引进、立项、资金拨付等方面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财政投入巨额资金,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张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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