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治理的通告》日前施行。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要及时向责任人下达告知单进行劝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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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规定,住宅小区内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应当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
2
擅自占用、损坏或者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
3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
4
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5
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垃圾、杂物,擅自占用、损毁绿地、花草树木,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违法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违法搭建鸽舍等设施,饲养家禽、家畜等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
6
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7
产生噪声、振动、烟尘、恶臭气体等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8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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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告》
- 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的日常巡检制度;
- 对于责任人拒不配合或拒不改正的,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 街道办事处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上报或居民投诉的违法违规事项,要按照行政执法权限,及时以书面形式移交住建、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 对于情节严重、涉及多个部门执法的违法事项,可上报区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 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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