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国土调查单位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作业单位和调查人员的行为,日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六类情况列入失信“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将被限制承接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
调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因在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或者调查成果有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等原因,被依法清退出调查单位名录的;
(二)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伪造、变造、篡改调查成果、监理记录的;
(二)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中提供与本人有关的虚假材料的;
(三)泄露从业中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处的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浙江省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国土调查单位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单位和调查人员的行为,促进依法诚信经营和从业,惩戒违法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土调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
国土调查包括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调查单位包括承担国土调查、核查、监理任务的单位。
从业人员包括承担国土调查、核查、监理任务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失信“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的统一管理。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负责全省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收集、信息复核、信用修复、信用档案资料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收集、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条 失信“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黑名单信息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自然人姓名、自然人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惩治措施等信息。
第六条 调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因在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或者调查成果有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等原因,被依法清退出调查单位名录的;
(二)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伪造、变造、篡改调查成果、监理记录的;
(二)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中提供与本人有关的虚假材料的;
(三)泄露从业中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处的。
第八条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半年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上报本行政区域的失信“黑名单”信息,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复核,报省厅确认后,在网站对外公布,并报送“信用浙江”平台。失信“黑名单”公示信息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调查单位及从业人员认为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提出异议申请。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报省厅,省厅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失信“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3年。披露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公布期限届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将有关信息内容从网站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中删除,转为信用档案资料保存。
第十一条 失信“黑名单”公布6个月后,调查单位和从业人员认为其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经检查认为已经整改到位的,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进行信用修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应当及时从网站删除相关信息,书面通知省信用办,并告知申请人修复决定。
经检查认定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信用修复,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失信“黑名单”公布期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将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在自然资源相关行业“双随机”抽查监管中提高检查频率;
(二)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对失信“黑名单”予以重点关注;
(三)在评先选优等表彰工作中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依法予以限制;
(四)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调查单位,限制承接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理部门以及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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