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离婚率飙升,“闪婚”、“闪离”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直线上升,人们开始怀疑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法定理由是否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那么在我国离婚时感情已破裂是否可执行?
近年来婚姻法经过不断的修改,比之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从 1950 年婚姻法提出感情确已破裂的观念,到 1980 年婚姻法确定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法定理由,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经过法院的调解,仍然坚持离婚的,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在实际适用中的问题,感情确已破裂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但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这一理由存在着许多问题,并且无法应对,冠杰律师浅析感情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感情是一个内涵外延在法律上都不确定的概念, 实体性的婚姻关系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感情破裂只能反映离婚的主观原因,不能反映客观原因。感情不是婚姻生活的全部, 感情破裂无法涵盖所有的离婚现象
感情确已破裂取证困难
我国《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和分居满两年都是十分难取证的我国《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和分居满两年都是十分难取证的。
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很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向外宣扬,于此同时也助长了施暴方的嚣张气焰。等到遭受家暴的一方无法忍受时,向法院提起离婚,举证就成为了一项难题。一般就只有遭受家暴方的证言,但证明力十分薄弱。一些证明力较强的验伤报告、警方笔录等书面证据一般都不存在,因为没有谁一开始就想着挨打受虐以保存下证据,只有无法容忍时才会爆发。即使遭受家暴的一方有验伤报告,但也不能证明该伤是施暴者造成的。
分居满两年的取证也是十分艰难的,分居时间的起算以及如何确定期限已满,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是否同居,或者分居满两年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关于这些法律也没有规定,那么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怎样证明分居是否满两年也是相当困难的
冠杰律师浅析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的离婚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其作为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着滞后性,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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