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女童案
背后还隐藏着什么?
7月3日,上海警方称,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9岁女童属实。
据报道,6月29日,女童在上海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女童阴道有撕裂伤。报道称,女子周某是女童母亲的朋友,周某谎称带女童去上海迪斯尼玩,王振华实施犯罪后,付给周某现金1万元。受到侵害后,女童打电话向母亲求救,母亲遂报案。
这起案件仍有太多疑问,猥亵、强奸如何界定?
是否存在“输送幼女”的病态利益链?
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
呼声很高的“化学阉割”有无实现可能?
央视新闻1+1关注了这些问题。
白岩松:犯罪嫌疑人是否惯犯?是否还有其他受害人?
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有其他行为,还正在警方调查中,相信警方会深入调查。
白岩松:猥亵还是强奸如何判定?因年龄而有区别吗?如果女童的生殖器官受到了损伤,那么不管施害者用什么手段、什么器官,是否都会离开猥亵,向强奸靠近?
彭新林:如果情节恶劣,应当从严从重处罚。
白岩松:猥亵如何量刑?强奸如何量刑?
彭新林: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比照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有恶劣情节,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奸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当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有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白岩松:第一次或者不是第一次,在量刑上有没有区别?
彭新林: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话,从严从重处罚。
白岩松:这时候怎么帮助受害的孩子,减少她的心理阴影?
佟丽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一个是向孩子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一个要保护孩子的隐私,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尤其是现在公众关注度这么高的情况下,要避免媒体和社会去挖孩子的信息;警方询问应当一次完成, 并将询问结果供后来的检察机关、公安、法院使用,不要多次询问。
白岩松:同行还有个12岁的小女孩,似乎关注的比较少?
佟丽华:关注9岁小女孩是因为从报道来看,她的身体明确受到了伤害,但不是说非得身体受到明显伤害才构成猥亵犯罪,司法机关侦查时也应该注意搜集相关的证据。
白岩松:孩子受到侵害以后,给妈妈打了电话告诉她,然后妈妈报了警。是不是有些时候,孩子可能根本不说,怎么看待这种链条?
佟丽华:必须看到一个问题,这个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被广泛关注。其实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我们必须承认,还有很多隐形案件,没有进入司法和公众的视野,有的孩子或者家长不愿意报案,有的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充分,没有及时立案……未来我们在这个领域还面临很多挑战。
白岩松:很多公众质疑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是第一次,怎么看?
佟丽华:我认为公众的质疑和担心是非常有道理的。从侦查的角度来说,我相信也会要进行严深的侦查。
白岩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给了周某一万块钱,这一行为是否会混淆案件的性质?
佟丽华: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原来我们有个“嫖宿幼女罪”,2015年全国人大刑法修正案取消了这个罪名。取消的目的是类似的行为即使给钱了,我们原来认为可能是嫖宿,以后只要是幼女,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取消嫖宿幼女罪名以后,所有嫖宿幼女者,其身份不再是嫖客,其行为不再是嫖宿,其身份应该是性侵罪犯,其行为应该是性侵。司法机关要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对犯罪分子要追究刑事责任。
那种按嫖娼定性给予罚款、收容教育的处理方式是渎职行为,渎职者应该受到处理。)
但其实,有些消息还是让我很遗憾的。
今年3月,媒体报道在西安发生的对幼女进行30余次“强迫卖淫”案件,这案件背后,“嫖宿幼女”的罪名没有被追究,所谓的嫖客也没有一个人按强奸罪去追究刑事责任。
白岩松:本来是从严而取消的“嫖宿幼女”罪,结果反而变松了。
佟丽华:变成了没有去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当时的“嫖宿者”根本就没有立案侦查,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现象。社会可能还在误解:“这个犯罪嫌疑人给钱了,属于嫖宿,那么嫖宿是违法行为”——这是非常可怕的误解。司法机关和公众都一定要知道,只要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给钱与否、自愿与否都是强奸罪,按犯罪严厉处罚。
(从媒体报道的西安这起案件看,没有介绍对众多性侵幼女者如何处理,这种报道甚至给社会一种错觉,认为强迫幼女卖淫是犯罪,但所谓嫖客的性侵幼女就不是犯罪。这就完全违背了当时大家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名的初衷。
取消嫖宿幼女罪,是希望不论是否付费,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而不是相反,对性侵幼女者给予更轻微的处罚。——佟丽华人民网采访)
白岩松:公众提出的“技术阉割”,您怎么看?
佟丽华: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到这种身体伤害,我建议立法机关对这种处罚措施要进行研究,是否有必要来去“化学阉割”。我是赞同的。另外在一些地方试点的“信息公开”,我也是赞同的。
白岩松:您是否担心这个案件背后隐藏着利益链条?
佟丽华:我相信当地公安机关一定会查。我想重点关注的是,我建议公安机关以后对类似案件,一旦有人报案,立即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其实在司法事件中,有类似情况,由于证据不够充分,公安机关没有即时立案,这是很可怕的现象。
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正在行动
就在上个月,6月4日,曾担任企业法人/县人大代表/开封市总商会副会长的赵志勇,因犯强奸罪被执行死刑。
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罪犯赵志勇与同案被告人李娜(女,已判刑)经共谋,由李娜到河南省尉氏县的初中学校寻找年龄小的女学生供赵志勇奸淫。同案被告人刘洪羊(已判刑)明知李娜强迫在校初中女学生供赵志勇奸淫,仍驾驶车辆提供帮助。
李娜纠集刘某、吴某鑫、蒋某桐、郝某(均另案处理)、谷某静、秦某丽、李某冰、赵某伊(以上人员均系未成年人),采取殴打、恐吓、拍下体照片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迫多名在校初中女学生遭受性侵,其计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
去年,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了历史上第一份检察建议,这份检察建议重点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不严格,教职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
教育部对此也做出回应,2018年11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提出将预防性侵害教育作为重中之重。
2018年11月,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剑指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明确了未直接身体接触的网络猥亵也构成猥亵罪。
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设机构改革中,还专门增设了未成年人监察厅,负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2017年8月25号,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的机制,曾经有过强奸、猥亵等犯罪记录的人员将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2017年12月,淮安试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示。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监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未来五年内,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将在全国推开,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落实预防性侵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共同期待
法律法规和社会预防性侵教育携起手来
保护我们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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