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怎么办?

编辑:法治崇州2019-07-28 07:49:57 关键字:异议,裁定,当事人,材料,债权,民诉法,江某,租金,标的,说法,民诉法,民诉法解释,一级人民法院,内向人民法院,向江

原标题:【以案说法】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怎么办?

涉到期债权执行异议之诉

【以案说法】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怎么办?

2015年9月21日,某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

1

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胡某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4年11月20日止,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2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2

某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11月13日

某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常某、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6年7月14日

某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江某公司停止向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00万元。

2017年3月3日

某中院发出执恢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某材料有限公司在江某公司处的债权(每月租金66.7万元)共计800万元,冻结的上述债权向某中院支付。

2017年4月18日

江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强制执行,理由是根据江某公司与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由江某公司垫资1182.5万元建设租赁物的环保设备设施,以助某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环评及安监验收,在租赁物环评及安监两项均获得验收通过之前为免租期,江某公司垫资1182.5万元视为预付租金,在预付租金抵扣完毕后,以瓷砖支付租金,即不直接向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形式的租金。目前,环评和安监验收尚未通过,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某中院作出执异x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某材料有限公司在江某公司处租金的执行,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异议之诉。胡某不服该裁定,向某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准许对某材料有限公司在江某公司800万元到期债权的执行。

案件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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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争议的问题是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

案件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针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究竟应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或者另行提起诉讼程序进行救济,目前,我省审判实践中比较混乱,很多法院执行部门在制作执行文书时错误指引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该类问题急需统一规范。本案属于典型的表现,对于到期债权的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后,究竟是否符合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需要认真甄别。

【以案说法】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怎么办?

本案如何处理涉及对《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理解和适用。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该条中的“利害关系人”

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侵害到其法律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中的“案外人”

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主张享有阻却执行的权利的人。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不得提起异议之诉,而应通过执行复议程序救济。

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主张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异议,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才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才可以提起申请许可执行之诉。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利害关系人”不同于《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利害关系人”,而是《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案外人”,包括对执行标的主张享有阻却执行的权利的人以及对被执行的到期债权主张其系真实权利人的人。

【以案说法】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怎么办?

本案中胡某申请执行某材料有限公司对江某公司的到期债权,某中院向江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江某公司停止向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00万元,并冻结某材料有限公司在江某公司的800万元债权,要求其向某中院支付。江某公司对该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其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基于其认为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某中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而非基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江某公司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是《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案外人”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中的“利害关系人”,而属于《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利害关系人”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中的“该他人”。因此,本案应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而非《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案说法】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怎么办?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以案说法】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怎么办?

本案中争议的到期债权尚未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次债务人江某公司对某中院执行到期债权的行为提出异议后,某中院应裁定停止执行。胡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对某中院执异x号执行裁定不服,就实体权利争议问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就执行程序争议问题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复议,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于法无据。某中院执异x号执行裁定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中院一审判决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三条,均系适用法律错误。《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综上所述,胡某的起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某中院受理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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