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位作为公共资源
为市民提供了便利,
但部分沿街商户为了自身利益,
用水泥墩、停车锁等
物品违规占用停车位,
扰乱正常停车位使用秩序。
这不,今天上午8点45分,就有贺州市民在微信群里反映,八步区鞍山西路一店面门前,被人用地锁占用了两个车位。
接到举报信息后,贺州市综合执法局迅速反应,马上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
9点03分,执法人员已经赶到现场,核实了举报情况。随后,执法人员对非法安装的地锁进行了拆除。
一些商家和个人为了自身利益,通过设置地锥、地锁,摆放各类杂物等手段将公共停车泊位据为己有。
这是“鸠占鹊巢”,还是“蝗虫吃过界”?城市公共停车位岂能成为沿街商铺的“自留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共停车位均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占用道路公共停车位,也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停放车辆。商家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共车位,本就是为了方便广大市民的出行设立,为大家出行提供便利,这种为一己私利就私自占用公用资源的行为,综合执法局会坚决予以取缔。在此,执法人员提示广大商户:此类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如妄想占用公共资源,“没门儿!”
来源:贺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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