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台的《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是全国第二部、全省第一部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于2018年10月24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7日批准。
新制定出台的《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发展全域旅游的决策部署,共六章六十六条。内容涵盖了规划先行、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型产业投资、“唐山周末”品牌打造、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景区价格浮动、违规开展旅游业务的管理等方面,努力做到既严格规范,又激发旅游市场活力。
《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实施,实现了从“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的转变,开启了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提升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水平,最大限度满足大众旅游时代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发展新模式,为唐山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支撑,为唐山经济社会发展增添了新动能,标志着唐山依法兴旅、依法治旅进入新阶段。
据了解,自2009年11月1日以来实施的原《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对于推动唐山市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相继修订、国家和省发展全域旅游政策的出台、唐山市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能调整,原《条例》已不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出台一部全新的《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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