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也好,劳务费也好,说白了就是一个发票的品名,品名本身不应该成为个人所得税税目的决定性因素。
如果把「劳务费」等同于劳务报酬所得,把「工程款」等同于经营所得,那简直是把税法当成语文学,但是呢,从现状看,我看到的发票品名开「工程款」或者「工程服务费」的,确实都按照经营所得按照1.5%左右征的个税,而品目只要带劳务费字样的,多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不征税,交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
如果是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税,纳税人的这一笔纳税义务在代开发票后就已经完结,而且也无需做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亦无需扣缴,较低的核定征收率也容易被接受,皆大欢喜。
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预扣率是20%起步,最高可达40%,尽管纳税人可以通过汇算清缴实现多退,但也有可能会出现少补,可以想见,建安企业财务人员在扣缴税款时将会面临巨大的工作难度。
那么个人向建筑企业提供服务劳务,个人所得税到底应该按哪个税目征收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要搞清「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别。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从以上两个税目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相当微妙,令人难以把握,笔者结合建筑企业具体实际,提出以下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第一,个人凡从事实施条例第六条列名的26种劳务取得的报酬,均属劳务报酬所得。
第二,未列名劳务或者服务,可按照以下原则判断:
(1)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粗略的理解为,一个人能干的事儿取得的报酬,多属劳务报酬所得;一个人带领一拨儿人干活,带头大哥取得的所得,多数经营所得。
(2)既然是生产经营,那么肯定有投入有产出,有收入有成本。劳务报酬所得,一般而言只限于纳税人自身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投入,而经营所得,除了劳动投入以外,还应有外购的成本,如材料、人工、各项服务等。
现在再回到建筑劳务,如果A先生给建筑公司提供图纸设计服务,他取得的所得一定是劳务报酬所得;如果B先生承包建筑公司的某项分部分项工程,负责招用工人,购买材料,租赁设备,那么,他所取得的所得一定是经营所得。
建议广大建安企业财务人员,要提醒本单位相关部门,以及与本单位长期合作的承包人、班组长以及其他个人经营者,在合同协议签订,工作内容界定,发票代开沟通等方面提前做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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