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醉酒不得驾驶机动车,虽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有些机动车驾驶人仍存在侥幸心理。近期,无棣县交警大队就对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
2019年05月19日22时50分许,李某林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辛集闸附近,与前方顺行张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李某林受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林血液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李某林涉嫌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人的视觉和触觉机能下降,表现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视野变小;酒后驾车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增多2至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无证驾驶,视觉和反映能力下降,遇前方车辆不能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我国因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万起,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广大驾驶员朋友,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请牢记“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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