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人财物自主支配权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联合省审计厅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持续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于近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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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任为前提,“能放尽放”放到位
《办法》按照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增强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管理自主权。
直接费用全部可调
简化了科研项目直接费用编制要求,下放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包括设备费在内的所有科目调剂权,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规范预算调剂行为。
项目资金全部快拨
项目资金全部快拨。建立了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和专账管理机制,科研项目资金可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账户下设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对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协同创新,明确资助香港、澳门特区高校、科研机构的省科研项目经费,可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拨付至港澳特区高校、科研机构。
《办法》放开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用时间限制。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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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全为底线,“综合监管”管得住
建立无缝衔接的责任链
压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各主体的管理职责,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省直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科研项目资金分配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省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资金拨付责任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责任。
建立联合惩戒的信用网
明确科技部门要会同多部门严格执行科研失信惩戒规定,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相关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及违反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纳入科研活动黑名单。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科研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科研成果等项目信息。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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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为抓手,“优化流程”减干扰
《办法》从优化流程入手,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干扰,为科研人员潜心科学研究创造良好条件。
增强仪器设备采购的灵活性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批准,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增强监督检查的统筹性
省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合理制定科研项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抽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
增强科研服务的专业性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资金开支、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关费用纳入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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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激励为导向,“以人为本”添动力
《办法》强化激励导向,更加注重对科研人员人力成本补偿,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科技研究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基础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不超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增加了绩效激励的空间。
对全时全职承担我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可实行年薪制管理。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重点向一线和青年科研人员倾斜
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从我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
来源:广东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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