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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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海宁市公安局通报,近日在海宁某医院工作的护士小沈开车下班回家,突然感觉头晕恶心想吐,随时有车辆失控的危险。于是,她将车驶向路边停稳,然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海宁警方提醒有七类药品会对驾驶产生影响,驾驶人员应注意勿“药驾”。
近些年,类似的个案时有发生,此类现象被称为“药驾”。某种程度来说,“药驾”与“酒驾”构成安全驾驶隐患的原理几乎一致,都是降低了驾驶者的判断、反应与控制能力,所具有的危险性质也一致,甚至一些服用药物的危害还高于饮酒。
当然,“药驾”与“酒驾”也有本质的区别。首先,“药驾”远不如“酒驾”普遍与频繁,也不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其次,“药驾”的识别比“酒驾”要困难得多。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世界卫生组织列出了七大类分别是:抗组胺药,抗抑郁、焦虑类药,镇静催眠类药,解热镇痛药,抗高血压药,心脏病用药以及降血糖类药。并提出在服用这些药品后应禁止驾车。
然而含有这些药物成分的药品很多,服用后别说是执法检查“药驾”十分困难,就连使用者本身也很难准确识别,事实上很多“药驾”的发生,都是无意识的结果。所以说,“药驾”的危害既是交通安全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恐怕还是用药安全的问题。
现有的药品管理中,对药品的副作用和禁忌很多都有明确的规定,一些有不良反应的药品还会在说明书中注明“服用药物后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但总体来说,部分用药者缺乏阅读药品说明书的习惯。对于用药安全主要依赖于医生的医嘱,但医嘱针对特定药品服用提出“不得驾驶”的习惯同样有待养成。不难看出,用药后的驾驶安全管理,其实还滞后于我们快速进入汽车社会的步伐,而治理“药驾”首先要补上这方面的短板。
其一,建立含有影响驾驶药物成分的药品包装强制警示制度,通过包装醒目的标识赋予用药者充分的知情权,提示“用药不驾车、驾车谨慎用药”。
其二,将是否适合驾驶纳入到医生医嘱和药师荐药说明的责任范畴,作出明确而必要的安全提醒。在用药安全的范畴内,让用药者充分明确“药驾”的边界,加强交通管理领域“药驾”的管理才会相得益彰,事半功倍。
□木须虫(公务员)
编辑 杨林鑫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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