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涉及的案件是一名ofo小黄车用户,在骑小黄车的过程中猝死。该用户的父母起诉ofo小黄车的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索赔1173412.5元。
而该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和讨论而上了热搜,不仅是因为这个退押金排队千万人的热点ofo,更是因为在此案中,ofo被判定无过错却要承担15万元的经济补偿。
据该裁判文书显示,该案的审理法院(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定,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姚鹏泽的死亡与被告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姚鹏泽的死亡有过错行为。因此猝死用户的家属以侵权为由的索赔缺乏依据。”
但法院同时认为,虽然ofo小黄车的公司没有过错,但是基于公平原则,ofo小黄车的公司需要分担猝死用户死亡产生的损失,给猝死用户的家属经济补偿15万元。
文书中引用的法律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由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就是法律上所谓的公平原则。也可以说是一种救济。
所以该判决是合乎法律的,并没什么问题。只不过有时候这种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却经不起推敲。
比如拿这个案件来说,家属认为死者是因为骑ofo小黄车猝死的,所以告了小黄车,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小黄车得赔15万。
那如果家属认为死者是因为身上的衣服质量不好不够透气而猝死的,那么是不是也可以选择向衣服厂家索赔?
或者认为是路修得不好,那么是不是也可以像路政部门索赔?
……
即使死者身上的衣服符合质量要求没有过错,即使道路符合技术工程规范没有过错,但只要有人索赔,就都要根据公平原则做经济补偿?
类似的还有行人闯红灯被撞,即使机动车完全无过错,往往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
而之前入室行凶被反杀的案子,也同样涉及到“由于死者为大的思想导致正当防卫变故意杀人”的现象。(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刊登的《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然而,这种劫强济弱的公平原则,就真的公平吗?就真的能让社会更和谐?
机动车即使无过错需要担责,让一些行人更加肆无忌惮地不遵守交通规则;
死者为大扼杀正当防卫,让更多人肆无忌惮地行凶;
类似骑小黄车猝死,ofo公司无责也要赔钱的案例,也让此类不幸变成了一门“发死人财”致富的方法……
此类现象就像是谁弱谁有理,会哭的孩子有奶喝。有事就去闹,有闹就有赔,有赔就效仿,效仿就多事,最终形成恶性循环,用一时的和谐埋下长远的祸根。
公平原则有其必要性,但物极必反,过犹不及。
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莫过于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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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out-man】,发表于公众/微博号【相遇体验GO】,转载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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