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署名是所有科研者都会碰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虽然按理是按文章的贡献contribution来排名,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都是默认由导师来最后定夺排名的,课题的负责人往往是第一作者,导师是通讯作者。
而有些时候,导师并不是那种大导而是年轻导师,那ta自己都没有“资格”做通讯作者(也有少数导师自己除了通讯还要和学生抢一作....真是....),那就会出现和学生“抢”一作的局面,而当下,一作文章数量是体现一个人科研能力的重要衡量标准,所以此时师生之间的茅盾就会凸显!大部分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因为在校时毕业答辩都卡在老师手上,但也有“更狠”的,如今天说到的案例:毕业后来个回马枪!
之前,我们报道了因论文被署名第二作者,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硕士刘毅(化名)将指导老师李啸(化名)告上法庭。
刘毅认为,李啸利用他实验得出的数据撰写成稿,成为论文第一作者,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2018年5月,此案一审宣判,刘毅败诉。之后,他提起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宣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刘毅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刘毅说,对于二审结果他称自己将继续维权,“我认为,在此事中,共同作者与刊物编辑均有责任”。
↑刘毅(化名)一审败诉提起上诉再被驳回
刘毅称,赵军(化名)虽是其导师,但实际上李啸对其指导较多。
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官网显示,2013年8月,李啸进入该院,任助理研究员。进入该院一个月后,李啸开始担任刘毅的第二指导老师。
“经过多次实验,一直到2014年4月,实验才取得突破,发现在掺杂钙元素以后二氧化锰纳米线的催化转化频率高于二氧化锰纳米线。”刘毅说。
实验成功后,刘毅、李啸等人曾申请发明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发现,该申请于2015年4月17日提交。发明人署名中,刘毅排第一,李啸排第二。
2015年6月1日,由李啸执笔的论文在ChemCatChem上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为李啸,刘毅为第二作者。
↑资料图:ChemCatChem杂志封面
刘毅认为,李啸侵犯了他的署名权,遂将其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他又提起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该院认为,发明创造和作品创作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智力活动,对于与发明创造有关的论文,发明人和论文的作者可以分属不同的主体。只有从事了作品的创作活动,对作品的创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才能成为作者。刘毅是涉案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并不能由此推定其是涉案论文的第一作者。刘毅所称,涉案论文中部分图表、公式、文字是其表达,但涉案论文已将其列为共同作者,其对涉案论文的贡献已得以体现。而李啸作为涉案论文的主要撰写者,承担了主要的作品创作工作,该论文体现了李啸的独创性表达,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其作为第一作者并无不当。
近日,该案二审宣判,刘毅上诉请求被驳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显示,该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据一审法院及该院另查明的事实,李啸于2015年2月8日将即将投稿的论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包括刘毅在内的其他作者,称:你们再看下,明后天可能投出去。该稿件中李啸排在署名顺序第一位,刘毅排在第二位……其后,刘毅曾两次回复邮件,对署名部分的修改也仅是对署名后面标注的作者单位增加了一项单位标准……由此可见,最终刊发的论文反映了刘毅对署名部分的修改意见。
刘毅在本案中主张其为涉案论文所做的贡献主要在于实验数据的获得(设计和实施实验)和分析(制作图标和进行标注)。其中实验数据的获得属于对事实的发现和记录,基于科学的严谨性要求,获得的实验数据的过程不可能存在对数据进行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而对于数据的分析,本案中,刘毅所主张的数据分析主要为使用较通用的图表来记录分析结果,亦属于对事实的发现、记录或者属于事实与表达的混同,这其中的表达属于简单、科学的表达,也没有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表达的高度。
因此刘毅在本案中主张的其对涉案论文的贡献,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对作品创作所做的劳动,而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学术成果的其他贡献。对于刘毅在涉案论文的相应贡献,已通过涉案论文上署名得到了体现,其署名权未受到侵害。
被自己的学生告了,电话中,李啸说到,“学生告老师,老师赢了又如何。他(刘毅)毕业两三年,把所有责任推给老师。学生打一下,又不能还手”。
对于二审结果,刘毅称自己会继续维权。刘毅告诉记者,他希望通过联系发稿杂志,确定自己为第一作者,“事实上,在这件事中,共同作者(主要是通讯作者)和刊物编辑都是有责任的。所以我联系了刊物编辑,要求处理,他们还没理我”。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春/编辑 陈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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