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外的QIP申请,要被认可为合格投资项目(QIP),投资者必须向CDC或PMIS登记投资项目,并根据投资法(第2条和第6条,“修订投资法”)获得最终登记证书(FRC)。
下表(第7条,“修订投资法”)是从提交投资提案到获得最终注册证书(FRC)的合格中介机构申请流程。
尽管《投资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了上述合格投资项目的申请程序,但和《投资法修正案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在差异。在实践中,CDC将这一次级法令的规定应用于合格投资项目的申请流程。主要差异如下。
(1)尽管法律规定CRC应在提交投资提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布,但是根据第6.1(d)条的规定:“CDC或PMIS有权推迟与国家利益相关或环境敏感的特定投资项目的登记。由理事会和省/市投资委员会一站式机制处理,由省/市投资委员会在提交投资建议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具体理由通知申请人。”
事实上,CRC很少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除了那些被视为常规项目的服装和鞋类项目或位于特区的投资项目外,大部分投资项目将在CDC的一站式会议上进行处理。因此,获得CRC需要更长的时间。位于经济特区的投资项目将不会在CDC的一站式会议上处理。
(2)法律规定,CDC应当自CRC发布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代表申请人向列入CRC的有关部委、单位领取必要的许可证。然而,根据第7.1条,该二级法令规定,“在发布CRC后,CDC或PMIS代表申请人协助发布相关部委、部门、当局、省/市实体或机构在CRC中列出的批准、授权、执照、许可证或登记。”实际上,合格投资项目申请人应积极获得此类授权、执照或注册。
投资者在任何经济特区的相关法律和法令允许的领域内,开始其生产或服务活动时,应根据程序准备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在工作时间内向经济特区行政管理办公室提交投资提案登记手续。
经济特区政府有责任根据法律、行政和技术方面的情况,以及颁发的FRC,决定投资提案的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投资法修正案实施法和二级法令中规定的投资登记程序。向投资者提供的任何奖励,应由特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现场的“一站式服务”机制决定。
对于投资者投资过程中的所有其他要求,特区政府应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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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律,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曾任某金控公司高级投资经理,联系微信:xxsmru。工作期间曾为医药、移动支付、互联网、供热、教育、租赁、纺织、金融等行业的多家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多家企业的尽职调查、投资交易结构设计,为多家企业的挂牌、定增、股权激励和并购提供服务。服务的企业包括康联药业、中航工业、闽兴医药、忠旺铝业、金色世纪、永宁尔股份、金色世纪、西安工程学院、速8酒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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